2、在培育發展規範管理上下功夫。對於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要在資金支持、稅收優惠、政府職能轉移、社會組織票據規範使用、等級評估和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等方面出臺壹系列政策和資金扶持,建議進壹步加強規範管理,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各項制度及運作上的監管力度,確保重點培育,快速發展,健康成長,塑造起品牌社會組織。
3、加強社會組織黨工委建設。設立社會組織黨工委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核撥工作經費,改善黨建工作條件,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
4、加強對基層指導和業務培訓。隨著直接登記全面實施,四類社會組織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如何規避風險,如何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如何加強執法監察等,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登記管理中面臨諸多困難,建議加強對基層業務指導和培訓,提升基層登記和依法監管能力水平。
5、自上而下地解決登記管理機關工作力量與經費嚴重不足問題。根據十八大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要求以及省上把非公募基金會和異地商會審批權下放市州的實際,社會組織已然呈快速增長趨勢,現有工作力量與工作經費已跟不上中央要求和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建議中央、省上出臺具體政策,賦予登記管理機關法人地位,加強登記管理機構和登記管理隊伍建設。
6、加強信息建設。建立起覆蓋省、市、縣、鄉統壹的社會組織信息發布平臺,實行社會組織信息全部網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