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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散裝水泥發展,節約資源,促進技術進步,改善生產條件,減少環境汙染,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陜西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人民政府(行署)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並接受上壹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四條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職責:

(壹)組織實施國家發展散裝水泥的方針、政策,貫徹實施發展散裝水泥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制地方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四)負責散裝水泥工作中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五)協調散裝水泥生產、包裝、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問題。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鼓勵散裝、限制裝袋”的原則,制定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計劃、經貿、財政、金融、建設、鐵路、交通、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相關工作。第六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車輛(含混凝土攪拌車)征收的相關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對散裝水泥專用車輛和商品混凝土攪拌車進入本市,公安、城建、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需要提供便利準入。第七條工程定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市場的變化,制定、調整和公布有利於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額。第八條新建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擴建或改建回轉窯生產線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50%以上,改建窯生產線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20%以上,方可進行設施和建設。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第九條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須逐步實施散裝水泥技術改造,其散裝比例和實施期限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備散裝水泥均化、檢測和計量的設施和設備,保證銷售的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在城市建設中使用商品混凝土。

水泥制品企業和商品混凝土攪拌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包括已開工但尚未完成主體結構施工的工程),凡水泥使用總量達到500噸以上的,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應當主要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並逐步減少袋裝水泥的使用。

本辦法實施壹年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設等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第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壹年內,配置相應規模的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設施設備;不具備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條件的施工企業,不得參與工程投標和承擔施工任務。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企業有無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設施設備作為投標資格預審條件。第十四條因交通、施工場地等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必須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第十五條為限制袋裝水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對下列單位和個人征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壹)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生產和銷售袋裝水泥,按袋裝水泥銷售額每噸6元計算。

(二)水泥經銷商或用戶從省外購買袋裝水泥,按每噸20元的標準收取。第十六條水泥生產企業專項資金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

外省來陜袋裝水泥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代收,也可委托有關部門代收。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水泥,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或者工程水泥預算定額每噸10元的標準預繳限定袋裝散裝水泥配套保證金(以下簡稱“限定袋裝散裝水泥配套保證金”)。

袋裝散撐保證金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在規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項目審批和發放施工許可證時向建設單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