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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頒布《殯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殯葬機構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為殯葬改革和社會公眾辦理喪事服務,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殯葬機構包括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和公墓。殯葬管理所是在同級民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的殯葬事務,統壹領導本地區的其他殯葬機構。第三條殯葬管理處和殯葬機構的任務是:

1.貫徹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宣傳殯葬改革對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

2.實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舊的喪葬習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3.承擔遺體接運、火化、骨灰存放等服務,提供舉行悼念活動的場所;

4.搞好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的綠化、美化、凈化環境,保持整潔、美觀、莊嚴、肅穆;

5.辦理與殯葬管理和改革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四條殯葬機構的人員編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根據任務大小,本著精簡的原則,商有關部門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行合同制。第二章經營管理第五條殯葬機構辦理各項殯葬業務,開源節流,逐步做到自負盈虧。資金暫時不能自給的單位,要做到收支平衡,定額補貼包幹使用,超額虧損不予彌補,減虧分成,壹定年度或若幹年不變。補貼從火葬場業務經費中支出。收入穩定、資金自給的單位,除更新改造基金外,對殯葬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實行盈余分成制度。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商業財政廳(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按比例應上繳主管部門的部分,用於殯葬機構的技術改造、改善工作條件和發展其他民政事業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積極推行經營承包責任制。實行承包責任制的單位,無論是定額補貼承包制還是盈余分成制,都要按合同規定,把提高服務質量、改善管理、擴大經營項目所增加的收入留給殯葬機構,壹部分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壹部分作為員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具體辦法由各地通過試點制定。第七條殯葬機構屍體收集、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會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由市、縣民政部門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則確定。第八條殯葬機構應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考核制度,實行節約獎勵。管理的項目,應在提高質量的前提下制定先進合理的指標和消耗定額。對節約燃料者,應根據節約的數量給予適當獎勵。第九條殯葬機構應當完善技術管理制度,建立技術檔案,進行設備改造和技術革新,降低燃料消耗,逐步實現機械化作業,消除汙染。第三章基本建設第十條火葬場的新建、遷建、擴建和改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統壹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所需資金列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第十壹條新建殯葬機構的地址,應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火葬場的選址應根據水文、地質、氣象、交通和水電安裝等條件進行選擇。第十二條殯葬機構的建設規模、項目和結構,要因地制宜,經濟實用,防止片面追求大規模、高標準、整項目。第四章隊伍建設第十三條殯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應當逐步實現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除組織調配外,所需幹部可由群眾民主選舉產生。

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五講四美三愛活動,提高職工的政治覺悟,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開展優質服務、環境優美、作風優良等群眾性評比競賽,每年表彰壹次先進工作。提高殯葬工作者的社會地位。第十四條殯葬機構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文化,使每個從業人員達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並組織員工學習專業知識,提高業務和技術水平。具有技術專長的,經考核授予技術職稱。第十五條殯葬機構應制定工作人員守則,做到文明服務,禮貌接待,方便群眾,杜絕不正之風,並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第十六條殯葬機構應關心職工的生命健康,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辦好集體福利事業。定期檢查員工的健康狀況。第十七條殯葬機構實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項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