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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七章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不得為同壹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壹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壹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