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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社保卡的醫保規則如下
門診:
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含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每壹結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內,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下同)個人自負600元、退休人員個人自負400元後,在規定限額內(在職職工3500元、退休人員4000元)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其中:在市區B級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所)、單位衛生所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80%、退休人員90%的標準結付;在市區定點醫院、B級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費用,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準結付。
住院:
1.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也可用往年個人賬戶結余金額予以抵沖。
⑴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當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不同等級醫院分別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保”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下同)800元,退休人員6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4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在職職工300元,退休人員200元。
⑵當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首次起付標準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統壹為100元。
⑶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壹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⑷凡在本市廣濟醫院、精神病福利院、太倉安康醫院就醫,經確診為精神病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其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費用不設起付標準。
2.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每次住院發生的費用按規定計算起付標準後,其余部分根據其本人當年度實際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費用累計情況直接進入相應醫保基金結付段:4萬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的部分,統壹按95%的比例結付。
3.每壹結算年度,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累計在20萬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結付;20萬元以上的費用,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濟基金按規定結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