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需要,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外圍確定保護地帶(以下簡稱保護地帶)。保護區的具體範圍應由黃山市人民政府提出,經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批準。第三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地貌、山體、巖石、冰川遺跡、瀑布、名泉、河流等水體、森林植被、野生動植物、特殊地質環境等自然景觀、文物古跡、園林建築、石刻等人文景觀及其環境,屬於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保護。第四條黃山市人民政府設立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理委員會的主任由市長兼任。管委會在黃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主持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保護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
(二)組織實施風景名勝規劃,合理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三)審查和監督有關建設項目;
(四)建設、管理和保護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改善旅遊服務條件;
(五)負責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蟲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六)做好愛護和保護黃山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管理與風景名勝區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
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必須服從管委會的統壹管理。
林業單位集體所有和管理的土地和林木,在管委會的指導下,由其所有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管護。第五條黃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黃山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和風景名勝區區域詳細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審批。第六條風景名勝區內,禁止興建工礦企業,不得新建、擴建辦公樓、賓館、招待所、休養機構等有礙景觀的工程設施;原有建築要清理整頓,汙染環境或有礙觀瞻的要限期拆除或遷出。
風景區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在保護區內,禁止建設汙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和景觀的工廠和設施。
湯口鎮的建設規劃和建築設計應與景區景觀相協調。第七條因風景名勝區保護或者管理確需建設的項目,管委會應當根據批準的規劃編制規劃,經黃山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批準。否則,該項目可能得不到批準。所有建築物的布局和設計應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施工期間,必須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和環境。第八條設立黃山風景資源保護基金。保護基金可以通過國家補貼、社會救助、國家援助、資源有償使用和特別附加費等方式籌集。資金籌集的具體辦法和使用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因景區開發或工程建設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貴竹木,集體或個人竹木需要間伐的,應經管委會審查,報黃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因教學、科研需要采集物種標本的,須經管委會同意,並在指定地點限量采集。
因保護風景名勝區內的道路和維護設施,需要采挖砂、石、土的,應當經管委會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采挖。第十條除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外,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1)開墾耕地;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獵捕野生動物;
(五)采挖苗、花、草、藥材和珍貴樹種;
(六)開山、采石、淘沙、取土;
(七)修建墳墓;
(8)在景物上刻寫;
(九)其他損害景觀的行為。第十壹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奇峰怪石、名松、古樹、名泉、冰川遺跡,必須建立檔案,懸掛標誌,嚴格保護。上述景物周圍只允許修建防護設施,不允許修建其他設施。原有的建築物,有礙觀瞻的,應當限期拆除。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進行改造和利用外,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作其他改變。
禁止向上述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汙水、垃圾和其他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