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公司需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財產不屬於信托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托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托財產不受影響。信托財產應移交給其他信托公司,使得信托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資金信托,又稱金錢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信托機構)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資金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壹項重要的信托業務,也是信托機構理財業務的主要存在方式。
基本類型
信托機構在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為其單獨管理信托資金,即稱為單獨管理資金信托;
為了使受托資金達到壹定的數額,也可以采取將不同委托人的資金集合在壹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稱為集合資金信托。
1、單獨管理資金信托
又可分為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托和指定單獨管理資金信托。其中,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資金的運用方法及標的,包括投資標的類別、名稱、數量、時期、交易價格等,信托機構並無裁量權。
其資金運用的範圍包括:
存放金融機構的存款或信托資金; 投資國債或企業債券; 投資短期票券; 國內上市股票; 國內證券投資信托基金; 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
而指定單獨管理運用資金信托業務是指結合信托機構自身信托投資及土地開發業務專長,引導信托資金投資於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的開發項目。
2、集合資金信托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又可分為兩種:
第壹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托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統壹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
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並有壹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為委托人,以簽訂信托合同的方式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