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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內容如下:

1、本暫行辦法中科學定義了中央企業和特色投資基金,明確基金處理、投資管理、投融資環境等內容,明確中央企業和特色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主持企業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基金投資管理,明確資金投資行為中央企業投資審查機構的職能及作用。

2、本暫行辦法適用於中央企業和特色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全過程,規定了發行、募集、份額分配、投資管理、風險監控、委托管理、變現等,進壹步完善企業基金投資管理規則,減少投資風險,促進中央企業項目發展。

3、本暫行辦法提出了投資企業“自身基本素質”的要求,要求投資企業在財務評估、準入審查、項目跟蹤等方面提供充足的、準確的投資信息,確保投資時充分了解企業的風險狀況,避免買入超額資金,減少基金的投資風險。

4、本暫行辦法強調了企業基金制度的完善,特別是政府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要積極協調,持續有效做好政策、法規、監管等環節的管理,著力實施風險及早期報警預警功能,以減少投資風險,提高中央企業投資管理水平,推動基金業可持續發展。

總體註意事項

1、本暫行辦法實施後,統壹管理中央企業基金和特色投資基金,明確投資行為的管理責任,完善風險識別分類、監測機制,提高專項基金投資、融資管理水平,為中央企業發展註入更多強勁動力。

2、本暫行辦法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基礎,針對中央企業基金和特色投資基金業務特點,增加諸如“中央企業基金審核機構”、“特色投資基金審查機構”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