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株洲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標準籌集:學生兒童每人每年230元;非從業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60元。
第二十條 政府補貼和個人繳納標準:
(壹)學生兒童每人每年補貼200元,個人繳納30元;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補貼200元,個人繳納16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補貼280元,個人繳納80元。
(二)低保人員、持《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1-2級的人員:學生兒童每人每年補貼215元,個人繳納15元;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補貼300元,個人繳納6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補貼320元,個人繳納40元。
(三)“三無人員”由政府全額補貼。
第二十壹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或組織可以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或居(村)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助,支持和發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事業。
第二十三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儲備金制度。風險儲備金按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專項用於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風險儲備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壹管理。風險儲備金提取總量累計達到統籌基金年收入的15%後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貼資金除中央、省財政補貼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分級承擔。市、區財政的承擔比例為6:4。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實際參保人數,按不低於每人每年2元的標準,為社區和其他經辦單位撥付代辦工作經費,代辦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壹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期。因出國定居、參軍、戶籍遷出或死亡的,保險關系自動中止,醫療保險費不退。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統壹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人員和工作經費由財政預算統壹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超支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市或縣(市)人民政府報告,由市、縣(市)人民政府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壹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