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三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本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規定網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第四條 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還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規則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情況,及時制定相關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等;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直接做出或授權指定機構做出規範解答。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壹般規定第六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壹)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五)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況;
(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十壹)臨時報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四)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報告;
(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八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壹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第九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第十壹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條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第四章 基金運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條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