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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申請

1.工傷保險先行賠付制度,即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向職工支付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工傷職工繳納保險,拒絕承擔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3.如有疑問,可撥打當地勞動部門電話12333。

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墊付暫行辦法。

第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和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過仲裁、訴訟仍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發出中止執行的文書;

(四)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按照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要求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核定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未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追償權。

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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