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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醫療保險條例

法律主觀:

社保中基本醫療保險由由個人醫療帳戶和統籌基金構成。(以下具體數據以廣州市為標準,其他地區標準基數以當地社保局擬定數據為依據)(壹)個人帳戶1、35周歲以下第壹部分:在參保的次月劃入100元後。以後累計繳費12個月劃入100元;第二部分: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3%(其中1%為單位繳費數,2%為本人繳費數)按2000年廣州市職工平均工資1581元計算,每壹年個人醫療帳戶將應有100元+1581*2%*12(個月)+1581*1%*12(個月)=669.16元。2、35~45周歲第壹部分:在參保的次月劃入100元後。以後累計繳費12個月劃入100元;第二部分: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4%(其中2%為單位繳費數,2%為本人繳費數)按2000年廣州市職工平均工資1581元計算,每壹年個人醫療帳戶將應有100元+1581*2%*12(個月)+1581*2%*12(個月)=858.88元。3、45~退休前第壹部分:在參保的次月劃入100元後。以後累計繳費12個月劃入100元;第二部分: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4.8%(其中2.8%為單位繳費數,2%為本人繳費數)按2000年廣州市職工平均工資1581元計算,每壹年個人醫療帳戶將應有100元+1581*2.8%*12(個月)+1581*2%*12(個月)=1010.66元。4、退休人員第壹部分:在參保的次月劃入100元後。以後累計繳費12個月劃入100元;第二部分:上年度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1%按2000年廣州市職工平均工資1581元計算,每壹年個人醫療帳戶將應有100元+1581*5.1%*12(個月)=1067.57元。個人醫療帳戶的支付範圍:1、門診普通疾病和急診的醫療費用2、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中在起付線以下的基本醫療費用3、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中在***付線即起付線以上、封頂線以下部分)且由個人支付的部分(5~20%不等,以住院醫院的等級而定)(二)統籌基金的組成第壹部分: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退休人員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中除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第二部分: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統籌基金的支付範圍: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中在***付段(即起付線以上、封頂線以下部分)且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80~95%不等,以住院醫療等級分由統籌金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妳個人帳戶上的余額,而醫院從個人帳戶上劃掉的是起付線以下及個人應該承擔的部分,如帳戶余額不足還要自己以現金補充。

法律客觀:

備受市民關註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二審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與去年10月份的草案壹審稿相比,二審稿在最低繳費年限上仍維持15年,但在“街道、學校到底應不應該承擔代征醫保的責任”、“如何加強對醫保監督”等方面則結合此前的立法聽證會等多方意見,作了修改。1、刪除全民強制醫保表述目前我國僅要求職工強制參加醫保,而關於其他人群則並無強制參保的要求。此前的壹審稿突出特點是推出了“全民醫保”概念,即只要戶籍、學籍或工作在廣州的,都將納入強制醫保範圍。不過,記者昨日註意到,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二審稿中已無“全民醫保”或“強制醫保”表述。根據昨日提交審議的二審稿,醫保繳費對象分為三類:(壹)本市各類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二)除職工、全日制在校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外,具有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從業人員、農村居民;(三)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這三類人群均可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其中後兩類人群也可選擇參加職工醫保。也即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只能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不能選擇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市人大法工委在報告中解釋,他們就該條例征詢全國人大方面意見,若廣州市地方立法強制除職工外的其他人員參保存在與上位法不壹致的問題,因而刪除了全民強制醫保類似表述。之所以明確學生和學齡兒童只能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源於省人社廳意見,學生尚未達到勞動年齡,如其6歲開始繳費,按目前的最低繳費年限,則該學生只需繳費到21歲就可以在退休後直接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將給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帶來巨大風險。2、繳費年限仍維持15年說法此前公布的壹審稿中,另壹個焦點是計劃將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從現行10年延長至15年。去年底舉行的網上立法聽證會中,關於繳費年限是否要延長至15年,13名陳述人表示贊成,占比達72%,反對的有3位,中立的為2位。昨日公布的二審稿中,記者註意到,關於繳費年限仍維持延長至15年的說法。同時,二審稿還沿用了此前“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做法。即辦法實施後的,到退休時,職工醫保累計繳滿15年的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到退休時,還未繳滿15年的,可以繼續參保繳費至滿15年。辦法實施前的,繳費年限仍按10年計算。另外值得註意的是,二審稿還明確“職工醫保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死亡,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將個人醫保賬戶余額交付給其繼承人。3、鎮街學校未代征繳不再處分此前的壹審稿中,為了保障“全民醫保”落實,曾要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學校有代為征繳醫保的義務。未盡到這壹義務的,街道辦和鎮政府將被責令整改,相關主管人員或責任人也將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而學校,則會被社保部門責令整改,逾期不改會被處以1-2萬元不等的罰款。該條款被不少基層代表評價為“有責無權”,基層反對聲較大。最新的二審稿中已無這方面的要求。相關的表述側重於“受委托代繳”,即各類學校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委托為其在校學生代收代繳醫保費;用人單位為職工代收代繳;街道辦事處及鎮人民政府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委托應當為其轄區內居民代收代繳。4、擬設監督委員會監督救命錢此前在擬推行全民醫保消息出臺後,不少市民的反對理由是,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現有社保基金運行還不夠透明,應首先加強這方面的監管才談強制醫保或延長繳費年限。昨日公布的二審稿中,記者註意到,已有這方面的思路——擬成立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專業委員會,監督醫保資金使用情況。根據二審稿,該委員會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下設二級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療衛生專家、社會保險專家和參保人員、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的代表組成,運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