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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個不交物業費的理由

住宅業主拖欠或拒交物業費的二十五種常見原因;

1.業主以房屋漏水、窗戶通風、通風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其實房屋質量問題與物業公司無關。

2、質量問題已過保修期,不同意有償服務。

有些了解物業服務的業主,在找物業公司維修房屋質量問題時,會交維修費,但有些業主不僅不同意有償維修,還會拒絕交物業費。

3.鄰居租房住,覺得不安全,就不交物業費。

租房是業主的權利,物業無權幹涉。業主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很牽強。

4.壹樓住戶建了個花園,樓上不同意。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物業公司已經向業主發出了整改通知書,並向業主委員會和相關執法部門反映了情況,就沒有責任。

5.小區有人養大型犬、家禽,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不交物業費。

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只能向有關部門反映。

6.小區地面停車位不在業主心裏。

很多小區停車位非常有限,應該是業主的運氣,不應該歸咎於物業公司。

7.配套不全,不付款。

其實這也是開發商施工遺留問題,與物業無關。

8.暖氣不熱。

這件事真的和物業無關,應該找供熱公司。

9、施工現場噪音滾動發展,阻擋視線,施工中綠地被破壞。

與物業無關的,業主應該找政府部門解決。

10,鄰居私改煙道味。

屬於鄰裏關系的問題,業主應該通過社區調解或者法律來維權。物業公司發現後應該制止,但沒有執法權。

11.前樓的底層擋住了光線。

業主可以通過《物權法》維權,向規劃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尋求解決方案。

12,店鋪照明或噪音,排氣汙染。

業主可以通過《物權法》維權,向政府相關部門尋求解決方案。

13,沒有享受到服務,如果房間空置,電梯不坐。

空房產權歸業主。如果不住小區,不坐電梯,也要盡到業主的義務。

14.擅自拆改建築結構,出現問題開發公司不給維修。

與財產無關。

15,因公處事故造成損失,對保險公司賠付金額和時間長不滿意。

物業不是保險公司。

16.有的業主因為沒有叫出租車,沒有及時付款。

電召出租車服務不屬於物業服務範圍。

17,並且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減免物業費,原因是孩子被鄰居家的小狗嚇到了。

車主應該通過公安部門解決這個事情。

18,無理拒付。

有的業主以房屋質量為由拒絕交電梯費;有的因為家裏失火,財物沒有及時找到而拒付...但更多的時候,這些各種各樣的原因都與物業無關。

19.走廊沒有徹底打掃幹凈。

樓道衛生是物業的服務範圍,應該加強物業管理。如果不服監督,可以向業主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不應該成為不交服務費的理由。

20.小區綠化不及時,綠地雜草不及時清理。

物業應根據季節及時綠化,認真維護公園公共綠地的花草樹木。如果不維護,可以向業主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應該成為不交服務費的理由。

21,下雨天小區路面積水未及時清理,下雪天積雪未及時清理。

社區內的公共衛生,財物應及時清理幹凈。如果不清理,可以向業主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不應該成為不交服務費的理由。

22.小區內損壞的路燈、樓道燈未及時修復。

屬於物業公司的責任。如果不維護,可以向業主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應該成為不交服務費的理由。

23.房子被偷了。

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如果業主自身硬件設施不完善,與物業無關,因為物業巡邏的只是公共區域;如果小偷從正門進入,物業登記,進入者提供虛假證件,或者小偷偷了很難找到的小物件,都與物業無關。

如果小偷進門時物業沒有登記,導致業主被盜,物業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按照費用與服務水平相稱的原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民事訴訟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解決,不應當成為不支付服務費的理由。

24.車輛被刮傷。

要看物業怎麽收費。如果是停在車庫,根據合同,物業只提供保潔、照明等服務,車輛刮蹭物業是不負責任的。車在自律停車場被劃,物業不負責任;合同中物業有保管義務的,物業公司應按比例賠償。民事訴訟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解決,不應當成為不支付服務費的理由。

25.各種設施設備老化後,沒錢更換物業。

壹般情況下,小修應該由物業直接進行;如果大修需要動用大規模維修資金,需要業委會申請。應當按照費用與服務水平相稱的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和解,不應成為不支付服務費的理由。

物業費不能“任性”不交。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違反合同約定,業主逾期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已竣工但未交付給業主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可見,物業費是物業公司和業主協商確定的,應該寫進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公司正常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業主逾期不交物業費,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規定,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

因此,業主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應積極履行交費義務,不能任性而為。需要提醒的是,無正當理由拖欠物業費的業主,不僅需要支付違約金,還有可能被列入“老賴”黑名單。至於壹些合同中約定的“滯納金”,其本質也是“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