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旗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民族教育工作。第六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確定和調整各類民族教育的學校布局、發展規模、教育結構和辦學形式,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第七條 自治旗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在自治旗教育工作機構中,適當安排專職人員,負責民族教育工作。第八條 自治旗民族學校的設置,應當經自治旗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自治區和盟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 自治旗和鄉(鎮)人民政府為居住分散、學生走讀困難的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村屯,舉辦以寄宿和助學金為主的民族中小學。第十條 民族中小學可以用民族語言輔助教學。用民族語言輔助教學的民族
中小學,提倡利用活動課學習本民族語言會話。
民族中小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十壹條 義務教育後階段的各級各類學校,在錄取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考生時,應當放寬錄取分數線,並保證壹定的錄取比例,使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學生基本接受高中階段教育。
自治旗依照國家民族政策和實際需要,報經自治區有關部門批準,根據統考分數線,適當降線,有計劃地選送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高中畢業生,到區內外大專院校學習。
自治區屬師範院校面向自治旗招生時,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證定額定向選送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考生,並定向分配。第十二條 自治旗重視和加強民族教育科學研究工作,積極推廣各類民族教育的科研成果和改革實驗成果。第十三條 對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村屯的民族學校的教職工編制應當適當放寬。第十四條 自治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具體措施,改善少數民族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穩定少數民族教師隊伍。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村中小學工作。在職教師在民族學校任教期間,在工資、住房、醫療、子女入學和就業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 自治旗的人事、教育等有關部門在評聘教師職務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民族學校適當增加教師職務數額。第十六條 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少數民族在職教師繼續教育和少數民族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有計劃地選送少數民族教師和少數民族中小學校長到師範院校或者教師進修院校培訓,自治旗有關部門在經費上給予保證。第十七條 自治旗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經費時,對民族學校給予優先安排和適當照顧。第十八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每年撥出專項資金,用於發展民族教育事業。
民族學校較多,民族教育任務較重的鄉(鎮),應當設立民族教育專項補助資金,重點扶持民族教育。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族教育基金。基金主要用於救助少數民族輟學學生繼續就讀,資助升入高中和大中專院校的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貧困學生,獎勵品學兼優的少數民族學生和在民族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職工。第十九條 自治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適當提高少數民族學生助學金標準,並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免繳雜費。免繳費用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撥出專款,作為有關學校的相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