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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的8種架構設計。分別為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夥制、公司+有限合夥、公司+信托、母基金FOF、信托+有限合夥、公司+信托+有限合夥等。
以上8種架構均是基於PE最基本的三種組織形式所設計:
1、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基金的投資,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並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兩種形式:壹種是以公司常設的董事身份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公司投資管理;另壹種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進行投資管理。
基金的特點: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份可以上市;投資收益可以留存繼續投資;企業所得稅之外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涉及雙重征稅。
2、有限合夥制
合夥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夥企業形式,壹般采用有限合夥形式。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夥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夥企業財產權。其中的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基金管理人壹般不作為普通合夥人,而是接受普通合夥人的委托對基金投資進行管理,但兩者壹般具有關聯關系。國內目前的實踐則壹般是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制特點:普通合夥人(GP)與有限合夥人(LP)***同組成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作為GP,發起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認繳少部分出資,而LP則認繳基金出資的絕大部分。GP承擔無限責任,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和管理,並每年提取基金總額的壹定比例作為基金管理費;LP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公司管理,分享合夥收益,同時享有知情權、咨詢權等。
3、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資設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並承擔相應的受托人責任。
信托制特點:類似有限合夥,同樣有免稅地位;但資金需要壹步到位,使用效率低;涉及信托中間機構,增加基金的運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