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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行港幣?

1.貨幣發行局制度。香港的聯系匯率制度屬於貨幣發行局制度。在這個制度下,貨幣基礎的流量和存量必須有足夠的外匯儲備支持,而外匯儲備又可以透過嚴謹審慎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來落實。

香港沒有真正的貨幣發行局。大部分紙幣由三家發鈔銀行發行,即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國銀行(香港)。根據法例,發鈔銀行在發行紙幣時,須按7.80港元兌65,438美元+0的匯率向HKMA提交等值的美元,並記入外匯基金賬戶,以便購買債務憑證作為所發行紙幣的支持。相反,當港元紙幣被收回時,HKMA會贖回負債證明書,而銀行則會從外匯基金收回等值的美元。政府通過HKMA發行的紙幣和硬幣由代理銀行儲存並分發給公眾,HKMA與代理銀行之間的交易也以美元結算,匯率為7.80港元兌65,438+0美元。

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資金的流入或流出會調整利率而非匯率。如果銀行向貨幣發行當局出售與本幣掛鉤的外幣(在香港是美元),以換取本幣(即資金流入),基礎貨幣就會增加;如果銀行向貨幣發行當局購買外幣(即資本外流),基礎貨幣總會收縮。基礎貨幣的擴張或收縮會引起當地利率的下降或上升,這將自動抵消原有資本流入或流出的影響,而匯率保持不變。這是壹個完全自動化的機制。為了減少過度的利率波動,HKMA將通過貼現窗口提供流動性。

2.HKMA。HKMA是香港政府架構內負責貨幣和銀行體系穩定的機構。它是由外匯基金管理局和銀行監理處合並而成,成立日期為4月1993。由於本港沒有中央銀行,HKMA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

HKMA的最高領導人是金融管理局(總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任命。金融管理專員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使其職能和權力。根據金融管理局獲授權或委托的法定權力,HKMA在日常運作上享有高度自主權。

3.外匯基金。香港的貨幣制度和匯率制度是壹體的。貨幣制度的核心是穩定港元匯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管理和支配的外匯基金是控制港元發行、調節和穩定港元匯率的政府基金。

最初是1935年廢除銀本位時,港英政府根據《貨幣條例》設立的。根據該條例,發鈔銀行在發行港元紙幣前,須將其儲備的白銀、銀元及證券交予外匯基金,以換取外匯基金發出的負債證明書。這種貨幣體系以英鎊兌換標準為基礎,儲備為65,438+0,000%。1974之後,港幣與英鎊脫鉤,自由浮動,發鈔銀行要發行港幣換取債卷。發行港元時,他們往往沒有足夠的外匯儲備。1983聯系匯率制度建立後,為維持港元與美元的固定匯率,外匯基金承諾無限期買賣港元現金,成為港元的實質發行者。事實上,發鈔銀行只是扮演外匯基金代理人的角色。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財政司司長授權HKMA管理外匯基金,而財政司司長對外匯基金有控制權。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和策略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金由兩個不同的投資組合管理,即支持組合和投資組合。支持組合提供資金支持,而投資組合則保證資產的價值和長期購買力。外匯基金聘用全球外聘基金經理管理約三分之壹的總資產及所有股票組合。

4.外匯基金的運作機制包括“六個來源”和“四個用途”。“六個來源”是港元儲備、硬幣儲備、轉撥財政儲備、銀行體系結算余額、已發行外匯基金票據數量和累計投資利潤。“四個目的”是調節港元匯率、充當最後貸款人、拯救金融市場和進行投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