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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思庭審現場

2014年2月26日,檢方指控周偉思利用職務之便,於2004年至2065438+期間,為天基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幫助

公訴人稱,2011年9月,天脊公司將南聯小學片區舊房改造項目轉讓給遠洋置業有限公司,獲利20多億元。周偉思和範商量,決定範找葉平東要好處。2011年11月至2012月,葉平東共送給周偉思、範人民幣4500萬元。其中,周偉思獲得2000萬元,範獲得2500萬元。面對大量的金錢,地下錢莊和現金支票成為受賄的主要手段。根據檢方提供的證據,2000萬元由周偉思收取,其中654.38+00萬元由葉平東通過地下錢莊從其在香港上海商業銀行的個人賬戶轉入範賬戶,範為周偉思購買資金。另壹件是葉平東將三張面值為41.7萬元的港幣現金支票(共計1.0萬元)寄到周偉思家中;範收受2500萬元,葉平東分三次通過地下錢莊將該筆款項從其在香港上海商業銀行的個人賬戶轉入其賬戶。

檢方認為,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樊勝是受賄罪的* * *犯。周偉思承認:“葉平東來我辦公室,跟我說給我500萬就夠了。我說聽說妳買了20多億,給我500萬肯定不夠。他問我要多少錢,我說至少2000萬,他立馬答應了。

此外,檢方指控周偉思利用職務之便,於2011年6月幫助天基公司對深惠路70-120m拆遷範圍內的4處房產進行拆遷,並於2011年9月以訴訟方式清退租戶,從中收取葉平東好處費400萬元。-500萬元只是壹個“大概數額”。令人驚訝的是,周偉思因為受賄情節復雜,竟然記不住壹筆500萬元的錢:檢方認定,周偉思2004年利用擔任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促使葉氏電氣(深圳)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天基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公司實際控制人葉平東拿出500萬港幣作為好處費,通過他們的介紹人範送給周偉思。範將該筆款項換成人民幣530.5萬元,自己留30.5萬元,以人民幣500萬元送給周偉思。

對此,周偉思表示不記得有沒有收到錢,因為在2004年,500萬元對他來說並不是壹個大數目,只是壹個“壹般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