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註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註冊資本允許分期繳付,股權投資基金首期繳付不少於1000萬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繳付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
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範圍核準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範圍核準為: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四、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名稱核準為:“××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準為:“××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核定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準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五、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