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援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2.肇事車輛未購買強制保險;
3.肇事者逃跑了,找不到人。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來源如下:
1,按照壹定比例收取保險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
2.地方政府根據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繳納的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貼;
3.對未按照規定辦理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罰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資金;
6.社會捐贈;
7.交通違章罰款;
8.其他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且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