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基本菜田保護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本市市區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確定的菜田和新菜田開發預留地(以下簡稱預留地)。
基本菜田保護區分為遠期保護區、中期保護區、近期保護區。第三條 基本菜田保護區管理,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堅持專業部門管理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菜田保護區的規劃、保護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基本菜田保護區的管理,應當逐級建立責任制。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第六條 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情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資源調查區劃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需要調整時,應當按上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七條 市、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菜田保護區檔案。
市、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在基本菜田保護區設置國家統壹規定的保護標誌,並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統壹印制的《基本菜田保護卡》。第八條 基本菜田保護區在保護期限內,除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征用、占用。
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征用、占用菜田或預留地,應當征得市農業部門同意後,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按法定審批程序報批。第九條 經批準征用、占用菜田或預留地的建設單位,除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外,還應當按規定標準向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緩。
對未繳足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不予辦理征(撥)用地手續。第十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
(壹)基本菜田保護區的勘測、規劃;
(二)新菜田開發建設;
(三)菜田整治、改良和培肥;
(四)基本菜田保護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
(五)建設基本菜田的技術培訓、科學實驗、新技術推廣。第十壹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征用、占用菜田或預留地,應當在批準後六個月內進行施工建設,不準長期征(占)而不用,造成荒蕪。第十三條 市農業部門應當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內,有計劃地組織進行菜田建設和新菜田開發。第十四條 對遠期保護區內的菜田,應當加強溫室、大棚、水利、農田防護林、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的標準化建設;對中期保護區內的菜田,應當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對近期保護區內的菜田,不再新建基礎設施。第十五條 建設基金菜田保護區基礎設施所需資金,同承包人、村、鄉(鎮)、區、市***同籌措,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第十六條 基本菜田保護區內的基礎設施,由管理單位或承包人建立設施檔案,明確責任,進行維護管理,保持設施完好。第十七條 基本菜田保護區土地被依法征用,其基礎設施的補償費,由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收回。第十八條 在基本菜田保護區附近新建工程項目,損壞基本菜田保護區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原有設施標準進行維修,並按損壞基礎設施所涉及菜田或預留地的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第十九條 市農業部門應當本著用地和養地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基本菜田保護區合理施肥和土地耕暄制度,並組織實施。
市、區農業部門應當組織科研、技術推廣部門和承包人,對菜田和預留地的養護、建設和新菜田開發進行科學研究,推廣新技術,提高土地的生產能力。第二十條 菜田和預留地實行承包經營,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人應當在承包合同中明確菜田和預留地的保護、基礎設施管護和施肥養地的權利與義務。第二十壹條 承包人承包的菜田或預留地,除不可抗力嚴重自然災害外,不準棄耕撂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