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會計假設看,合夥企業會計中的會計主體和持續經營假設不同於公司制企業。
1.合夥企業不是法人。公司責任與合夥人的個人責任密切相關,合夥人的行為與合夥企業密切相關,合夥人與合夥企業的財產邊界不明確,決定了它不是壹個完全獨立的會計主體。但《合夥企業法》對工商登記、債務清償順序、合夥人出資、財產份額轉讓、合夥人入夥和退夥、解散和清算等都有明確規定,使合夥企業在民事權利、民事責任和企業財產上相對獨立。因此,合夥企業也具有會計科目的相對獨立性。這壹特點表現在會計上。壹方面,會計嚴格劃分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和合夥人投入合夥企業的資產。另壹方面,會計仍然需要反映合夥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密切關系。例如,合夥人可以從合夥企業中提款,但必須通過提款賬戶進行核算和控制;合夥人的工資不計入合夥企業的費用;當合夥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人應當將其個人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合夥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借款,在日常經濟中視為合夥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企業解散清算時視為合夥權益的組成部分。
2.合夥企業的壽命是有限的。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設立。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確定該合夥企業不永久經營。此外,新合夥人的加入或原合夥人的退出都可能導致合夥企業的解散,因此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也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修改的方法是:第壹,合夥企業在解體前的正常經營過程中,視為連續經營。合夥企業經營期限能夠確定的,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應當考慮經營期限,如商譽等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應當在受益期、法定有效期、經營期限中適當選擇。未規定受益期和法定有效期,經營期超過l0年的,以不低於10年的期限攤銷。第二,合夥企業因合夥人變更而中斷和恢復時,應根據會計政策的變更調整合夥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調整合夥人的損益分配方法較為常見。
(二)從會計科目設置來看,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最大的區別在於所有者權益的核算方法不同。
1.合夥人投資時應設立“合夥人資本”賬戶。該科目相當於公司會計中的“實收資本”科目。不同的是,“合夥人資本”賬戶不僅記錄了各合夥人的原始投資額、追加投資額和減少投資額,還記錄了“損益匯總”賬戶結轉的各合夥人應分攤的合夥收益或合夥虧損金額。合夥企業壹般不設置“資本公積”賬戶,投入資本引起的各種增值可直接計入“合夥人資本”賬戶。合夥企業無需設立“盈余公積”賬戶,合夥企業實現的利潤應全部通過退股或追加投資的方式分配給合夥人。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法》除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對合夥人單獨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作其他限制。因此,合夥企業應當通過協議約定減資的條件和提取資產的限額,防止合夥人隨意減資或者提取合夥企業的資產,保證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
2.為了反映合夥企業收益的形成和分配,應設置“損益匯總”科目。該科目相當於公司會計中的“本年利潤”和“利潤分配”科目。不同的是,“損益匯總”科目不僅記錄本期從相關科目轉出的收入和支出金額,還記錄損益分配金額,期末余額要結轉到“合夥人資本”科目。在損益分配的方式和比例上,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不同,不要求損益分配的比例與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壹致。此外,為了增強抗風險能力,實現長遠發展,合夥企業在分配利潤和虧損時,必須先建立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兩金”屬於合夥人的權益,然後剩下的收益在合夥人之間分配。分配的基礎應該考慮勞動力因素、資本因素、合夥人承擔風險的能力,或者它們的組合。
3.合夥人退夥時,應當設立“合夥人退夥”賬戶。由於合夥企業以收益分配的形式支付合夥人,合夥協議通常允許合夥人按月或按周從預期收益中提取適當的金額,也可視為合夥人的工資。此外,合夥人還可以使用合夥企業的實物或其他資產,或者保留收回的合夥企業賬戶。這些業務應通過“合夥人退出”賬戶進行專門核算。期末,本科目借方余額應作為減資轉入相應的“合夥人資本”明細科目。雖然合夥人使用合夥企業資產會減少合夥企業的權益,但這不是合夥企業的成本,因為不是為了獲得經營收益而做的。該賬戶可以讓我們了解某段時間內各合夥人的提款記錄,然後與協議約定的提款金額進行對比,從而建立對超額提款的會計控制。
4.合夥人需要資金時,可以暫時從合夥企業提取壹筆資金,或者暫時保留外部客戶付給合夥企業的錢,合夥人願意按貸款辦法辦理。這類業務應通過“應收合夥人貸款”科目,而不是“合夥人提款”科目。因此,當合夥企業需要資金時,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企業貸款。此時不能認為是合夥人資本的增加,而是記入“應付合夥人貸款”科目。合夥企業與其合夥人之間的借款,應當視為該合夥企業在日常經營中的資產和負債。但是,由於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類貸款在企業清算時應並入“合夥人資本”賬戶,作為合夥人權益的組成部分。可見,合夥人的權益,無論是資金投入、業務積累、合夥人退出還是業務損益,最終都歸入各合夥人開立的“合夥人資金”賬戶。
(三)從核算方法來看。合夥會計在出資份額、損益分配、合夥人變更、解散和清算等諸多方面也不同於公司會計。
1.因為合夥企業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資本份額可能與其出資的公允價值不壹致。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既可以以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出資,也可以以勞務作為出資。即部分合夥人可以提供壹些特殊服務,價值含量高,能夠產生特殊經濟效益,因此允許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會計應根據企業提供勞務的性質,將其作為企業的開辦費、股利和商譽處理,或采用人力資源會計的理論確認其人力資本。此外,合夥人從合夥企業獲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也可能與其出資份額不壹致。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固定比例直接分配;還可以發放工資、資本獎勵等。先,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上面提到的這些會計方法是合夥會計所獨有的,但在企業會計中是不存在的。
2.所有者的變更不會影響公司會計,但在合夥會計中需要以更復雜、更特殊的方式處理。以入夥流程為例,新合夥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加入合夥企業,壹種是向壹個或多個現有合夥人認購其全部或部分合夥權益,另壹種是向合夥企業投資。第壹種情況,新老合夥人協商的合夥權轉讓價格及價款支付方式,純屬個人交易,與合夥無關。因此,在會計處理上,只需記錄轉出資本的轉出即可。在第二種情況下,合夥企業的總資產和資本都會增加。由於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同,新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入相同的資產可能會獲得不同的權益。可能是原合夥人通過苦心經營獲得了良好的盈利能力,所以會要求新合夥人付出比獲得的合夥權更高的代價。或者說,也有可能新合夥人有很高的聲譽或者有能力給企業帶來更高的利潤,原合夥人會願意把高於其投資價值的合夥權讓給新合夥人。新合夥人取得的資本金額與其投入的差額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股利法和商譽法。如果前者大於後者,則將股息或商譽給予新合夥人,並按規定的損益分配比例減少原合夥人的資本。另壹方面會給原合夥人,按規定比例給原合夥人增資。退夥的會計處理與入夥類似。
3.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是合夥企業特有的會計實務,是企業會計所不具備的。清算的會計程序應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析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清單。第二,收回債權,將所有非現金資產轉為現金。第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支付清算費用。第四,上述二、三步產生的清算損益,按照合夥合同約定的損益分配辦法,分配並記入各合夥人的資金賬戶。第五,還清企業債務。如果資產資不抵債,合夥人應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合夥人不能清償其份額的,其他合夥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會計處理中,各合夥人的資本賬戶應相應調整。第六,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即剩余現金根據合夥人資金賬戶余額進行分配。
(四)從會計報表的角度來看,合夥企業在編制目的、報表種類、編制時間、列報方法等方面也不同於其他組織形式。
為了反映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合夥企業不僅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還應當編制合夥人資本表,說明合夥人權益的增減變動情況和合夥人權益總額。它是充分說明合夥人資本賬戶年度變化的基本報表。
合夥企業報送的會計報表都是年報,壹般不需要編制月報。合夥企業會計報表的列報方法與其他企業基本相同,但由於合夥人資本核算的特殊性,在這方面有所不同。如果在資產負債表上將資本分為發展基金、風險基金和各合夥人的資本項目,則應將應收合夥人的貸款和應付合夥人的貸款分別列在長期資產和長期負債中,以強調其特殊性或重要性。再如,在現金流量表中,由於合夥人資本的變動會對合夥企業的現金流量產生影響,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項目應包括合夥人以現金增加的投資,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出項目應包括合夥人以現金減少的資本和提款賬戶記錄的合夥人提取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