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機構分為合夥和有限公司,兩者的產品運作時存在壹定差異,了解私募基金中的gp和lp是什麽?是十分必要的。
基金中的強行調減什麽意思?基金中的利益沖突怎麽防範?
壹、GP
GP,為GeneralPartnerships的英文簡稱,意為普通合夥,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狹義的合夥。
舉個例子:現在投資公司A***有GP1,GP2,GP3,GP4四個普通合夥人,他們***同擁有投資公司A的100%股份。因此投資公司A整體的盈利,分紅虧損等都和他們直接相關。
普通合夥具有以下基本的法律特征:
1.依協議自願成立;
2.***同出資、***享利潤;
3.合夥經營,即全體合夥人***同經營,並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夥組織的業主;
4.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LP
LP,為LimitedPartnerships的英文簡稱,意為有限合夥,指的是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和壹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很多時候,壹個項目需要投資上千萬乃至數個億的資金。(與此同時,大多數投資公司,旗下都會同時有著很多個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項目)。而投資公司的GP們並沒有如此多的金錢——或者他們為了分攤風險,因此不願意將那麽多的公司資金投資在壹個項目上面。而這個世界上總有些人,他們有很多很多的現金,卻沒有好的投資方法——放在銀行吃利息在金融界可是個純粹的虧錢行為。於是乎,LP就此誕生了。(作者:吳澤泳來源:知乎)
有限合夥具有以下基本的法律特征:
1.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
2.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同出資並分享利潤;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4.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