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
1,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政府性基金,即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規定的程序批準,在實施企業化管理,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納入財務管理的費用。
3、由國務院市級財政、稅務部門專項使用,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有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收入項目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無證明材料的收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視同應稅收入。
(二)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享受減稅或免稅的收入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和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兒服務、婚姻介紹和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營業稅。私人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免征營業稅(首票)。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壹切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應當照章納稅,但其收入中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差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醫療服務收入,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3.技術成果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得,可免征營業稅。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從事農業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
5、從事第三產業,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6、根據稅法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其他項目,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