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含高等級公路建設資金)、公(水)路運輸管理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和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作為水利建設基金。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長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延吉市、雙陽區、九臺市、德惠市、蛟河市、舒蘭市、樺甸市、磐石市、永吉縣、公主嶺市、伊通縣、雙遼市、東豐縣、東遼縣、梅河口市、輝南縣、柳河縣、通化縣、集安市、靖宇縣、撫松縣、江源縣、長白縣、臨江市、大安市、通榆縣、洮南市、圖們市、琿春市、和龍市、龍井市、汪清縣、敦化市、安圖縣等市、縣(區),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部分,作為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三)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
(壹)對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含高等級公路建設資金)、公(水)路運輸管理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等政府性基金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屬於哪級財政收入,由哪級財政部門按月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設基金,劃入本級水利建設基金專戶。
(二)對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於哪級收入,分別由哪級交通、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門按季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設基金,於季末繳入同級財政部門的水利建設基金專戶。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範圍和提高籌集標準,不得任意減收、免收水利建設基金。年終,各級政府可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情況,對籌集工作中貢獻較大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
(壹)主要江河堤防工程建設及險工險段治理;
(二)大中型水庫的除險加固;
(三)新建、改建、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
(四)國家、省投資建設的重點水利工程的資金匹配;
(五)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六)省級防汛抗旱、水文通訊、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
(七)墊付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費(額度不得超過水利建設基金年度收入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列入計劃,有資金來源時及時歸還);
(八)其他經省政府批準建設的水利工程和支出。第十二條 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
(壹)中央和省級安排在本市、縣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匹配;
(二)重點江河堤防工程建設及險工險段治理;
(三)本級管理的大中小型水庫的除險加固;
(四)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水利工程;
(五)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六)本級防汛抗旱、通訊、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
(七)墊付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費(額度不得超過水利建設基金年度收入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列入計劃,有資金來源時及時歸還);
(八)其他經市(州)、縣(市)政府批準建設的水利工程和支出。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水利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為依據,安排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對用水利建設基金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對用水利建設基金建設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