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配現金。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
2.分配基金單位。即將應分配的凈收益折為等額的新的基金單位送給投資者。這種分配形式類似於通常所言的送股,實際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資本總額和規模。
3.不分配。既不能送基金單位,也不分配現金,而是將凈收益列入本金進行再投資,體現為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增加。
壹、基金收益
1.基金經營公司運作基金資產所獲得的收益。這種收益主要來源於基金資產運作中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資本利得、資本增值等。這些收益在扣除了基金運作費用(包括經理人費用和保管人費用)後,剩余的部分用於基金證券的分配。
2.基金持有人投資於基金證券所獲得的收益。主要來源於基金收益分配和基金證券的買賣差價。
二、紅利是基金因購買公司股票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壹般而言,公司對股東的紅利分配有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兩種形式。基金作為長線投資者,其主要目標在於為投資者獲取長期、穩定的回報,紅利是構成基金收益的壹個重要部分。所投資股票的紅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壹個重要標準。
三、股息是指基金因購買公司的優先股權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壹定的比例事先規定的,這是股息與紅利的主要區別。與紅利相同,股息也構成投資者回報的壹個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重要標準。
四、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種類的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壹個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此可見,債券利息也是構成投資回報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五、存款利息:指基金資產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這部分收益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壹個組成部分。開放式基金由於必須隨時準備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必須保留壹部分現金存在銀行。
六、其他收入指運用基金資產而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額,如基金因大額交易而從證券商處得到的交易傭金優惠等雜項收入。這部分收入通常數額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