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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五: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第89條規定了“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對於具體標準,則授權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證監會)來規定。證監會於2016年12月12日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兩類投資者的不同條件,結合管理辦法,壹起來了解壹下兩類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什麽是專業投資者

管理辦法對專業投資者規定了具體詳盡的條件。總的來說,專業投資者有著相當高的門檻要求,包括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養老基金與公益基金、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等五大類。每類具體條件如下表。

普通投資者的標準及特別保護

對於普通投資者的標準,管理辦法采取了除外規定的方式,將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都視為普通投資者。可以說,普通投資者的範圍非常廣,只要不符合專業投資者條件的就是普通投資者。

因普通投資者專業知識所限及信息不對稱等因素,新證券法及管理辦法均規定了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比如:新證券法第89條第二款規定,“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在舉證責任上對證券公司實行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當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時,“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證監會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如果證券公司不能證明,則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此外,管理辦法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規定得更為詳盡,明確了“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等內容。

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的相互轉化

當然,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的身份並非壹成不變,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1.專業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專業投資者若要轉化為普通投資者,條件很寬松,專業投資者只需要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即可,此時,“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不過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能夠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專業投資者在範圍上有所限制,僅限於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專業投資者、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專業投資者這兩大類。

2.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若要轉化為專業投資者,需要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壹:第壹,“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符合這兩個條件之壹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然而,即便是符合條件,經營機構最終還是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可以說,普通投資者想要轉化為專業投資者,條件還是相當嚴苛。

綜上可以看出,區分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的標準、特別保護普通投資者以及嚴格限制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的轉化,實際上均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應有之義,對於強化普通投資者的源頭保護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