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在出現住房公積金繳納爭議的時候,實際上第壹條中“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是壹個關鍵點。
如果員工戶口本上的戶口性質為“農業戶口”,企業沒有繳納,實際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公積金立法的宗旨是“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
在目前情況下,很多地方都已經取消了農業和非農業戶籍之分,統稱為居民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