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由社會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為因非自願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和再就業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壹。
2.失業保險制度有什麽特點?
答:失業保險屬於社會保障範疇,具有與其他社會保險相同的特點,即:
(1)強制性。通過國家頒布相關法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規定定期繳納失業保險費,否則將作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2)預防性。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提前籌集足夠的失業保險基金,壹旦勞動者失業,立即開展救助行動,防止勞動者因失業而陷入生活困難,防止社會因失業增加而陷入動蕩。
(3)互助。所有勞動者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但只有失業者才能享受失業保險。
(4)補償性。失業保險基金將在勞動者因就業中斷而工資中斷時給予補償,使其在遭遇失業風險時不會沒有收入來源,從而使勞動再生產得以繼續。
(5)公平性。所有勞動者都有平等的機會參加失業保險,壹旦履行繳費義務後失業,有權享受失業保險。其次,是權利義務對等。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和享受期限要根據失業人員社會義務的長短有所區別,不能搞平均主義。
3.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發揮了什麽作用?
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建立和實施以來,對促進深化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首先,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通過實施失業保險制度,支付失業保險金,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渡過難關。特別是近兩年來,我市每年有超過65438+萬人得到失業保險救助,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其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按照有關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部分資金,用於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活動,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和實現再就業。第三,支持企業改革。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保障了企業走向社會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減輕了企業的壓力,促進了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
4.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5.如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繳費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營業執照、批準設立證書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三)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和材料。
6.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是什麽?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壹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7.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是否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失業保險辦公室關於事業單位登記的通知》,事業單位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8.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麽?
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是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且本人和所在單位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是就業不因本人意誌而中斷;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9.如何確定就業不是因為我的意誌而中斷?
答:不願意中斷就業的是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10.如何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答:根據《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費滿1年,失業後發放三個月失業保險金。之後每增加繳費時間1年,發給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再就業1年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期限為24個月。
11.失業保險和醫療補助的繳納標準是什麽?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勞動標準、高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目前武漢市中心城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490元/月,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確定為35元/月。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醫療補助按月全額發放。
12.申請失業保險有什麽規則?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申領和支付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規定提供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參加失業保險證明、繳費證明等相關材料。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13.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待遇登記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時,應當填寫失業保險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和本人照片;
(二)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就業證明。
14.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有什麽規定?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證、死亡證明和領取人身份證明,按規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當月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可以與其家人壹起領取。
15,農民合同工申請壹次性生活補助需要具備什麽條件?
答:壹是農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第二,農民合同工工作的單位必須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三、農民合同制工人必須在繳費單位連續工作1年。此外,自願失業的合同農民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6.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規定?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再就業;
(二)進入全日制中專以上學校學習;
(三)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四)已經移居國外的;
(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的;
(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7.領取壹次性安置費的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於個體戶,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支付壹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企職工身份。獲得壹次性安置費的,因為是自謀職業,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改組職工安置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領取壹次性安置費的職工不享受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