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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根據《關於核準杭州市區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函》(浙人社函[2009]69號)從2010年1月1日起將參加市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市區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為14%。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按省政府統壹規定執行。
醫療保險:根據《關於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市區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2017]6號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以下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壹)用人單位以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基數),按10.5%的比例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按規定劃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和大病保險基金。
(二)因工致殘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且未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以其傷殘津貼核發的標準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至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為止。
(三)用人單位給在職職工中的退役六級及以上殘疾軍人繳納的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屬地政府給予全額補貼。計算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當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平工資)300%的,按300%核定單位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單位繳費基數。
第十三條在職職工按以下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壹)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個人繳納的職工醫保費全部劃入職工本人的個人賬戶。
(二)因工致殘退出生產崗位的工傷職工,以本人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三)在職職工中的退役六級及以上殘疾軍人個人不需繳納職工醫保費。
計算職工繳費基數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省平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
失業保險: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47號
從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費款所屬期),全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由1%降為0.5%,個人費率仍按0.5%執行。
工傷保險:根據《杭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浮動費率辦法》
二、關於行業基準費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杭州市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確定三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杭州市區範圍內企業壹類行業
0.5%,二類行業0.8%,三類行業1.2%。五縣(市)企業壹類行業0.7%,二類行業1.0%,三類行業1.4%
。基準費率可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三、關於費率浮動
(壹)企業為壹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向下浮動,浮動標準為0.1%
,最多浮動壹檔。企業為二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向上或向下浮動。浮動壹檔標準為0.1%
,最多浮動二檔。企業為三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向上或向下浮動。浮動壹檔標準為0.2%,最多浮動二檔。
市區企業壹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0.4%;二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0.6%,最高浮動費率為1.0%
;三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0.8%,最高浮動費率為1.6%。
五縣(市)企業壹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0.6%;二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0.8%,最高浮動費率為1.2%
;三類行業的最低浮動費率為1.0%,最高浮動費率為1.8%。
(二)費率浮動由各工傷保險預算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上年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占繳費總額的比例(以下簡稱收支比例)確定,企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超過
100%的,實行向上浮動;企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比例為零的,實行向下浮動(見附表)。
(三)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每年調整壹次,調整時間為每年的7月份。
生育保險:根據《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杭政辦[2011]22號)有關規定,並經2013年8月30日市長辦公會議審議同意,決定從2013年10月1日起杭州市主城區職工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0.8%調整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