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關於完善社會保險法的三點建議

關於完善社會保險法的三點建議

社會保險關系到每個公民的福祉和保障,制定壹部專門的社會保險法是社會各界多年來的呼籲和願望。縱觀整個草案,亮點頗多,尤其是社會保險可以隨本人轉移,這對於大量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壹大福音。然而,作為壹名法律從業者,雖然我對此感到高興,但我想對草案提出三點意見,以改進法律。第壹,法律要重點解決企業不願意為員工參保的問題。企業給員工投保會增加成本和負擔,大部分企業不願意給員工投保。這是社會保障覆蓋面長期偏低的重要原因,嚴格制約了社會保障機制的作用發揮。所以《社會保險法》必須正視這樣壹個現實問題——企業不給員工投保怎麽辦?如果這個問題處理不好,解決社會保險問題就是壹句空話。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顯然,這樣的處罰太輕,肯定不足以督促企業主自覺履行參保義務。在我看來,法律應該對不履行社保職責的企業進行重罰,讓他們不敢輕易違法。同時,勞動執法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向企業施加強大壓力,解決企業不給員工上保險的問題。其次,要解決企業的假保問題。草案第五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是企業自己報的,報多報少由企業自己決定,這就為企業虛假參保埋下了隱患。事實上,現實中企業虛報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非常普遍。例如,有的企業明明有100名職工,卻只申報了10名職工,以欺騙手段減少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逃避參保義務,嚴重損害職工利益。現實中,社保征收機構無法準確掌握企業實際職工人數,往往導致這種欺騙行為。目前,對於如何防止這類企業虛假參保,草案中沒有明確規定。第三,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每季度向社會公布的制度。現實中無數的挪用和貪汙社保基金的案例深刻地說明了加強社保基金監管的極端重要性。盡管草案在社保基金的監管上采取了壹些措施,但這些措施能否有效,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還有待實踐的檢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我認為,法律還應該建立社保基金公開制度,即社保機構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社保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壹方面滿足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另壹方面也有利於和方便公眾監督,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