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開發區管委會,政治部,市政府有關直屬部門,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社會保險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要點的通知》2011(魯社保發[2011] 1)和《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聊城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20165438+
壹是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根據聊城市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壹個自然年度內,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8萬元,未成年居民為12萬元。
二、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調整後,參保職工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比例如下:
城鎮職工統籌基金和救助金的分級
等級分級區間壹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
在職退休在職退休
1起付標準-200087% 90% 85% 88% 80% 83%
220000.01—5000089%92%87%90%82%85%
350000.01—7000091%94%89%92%84%87%
470000.01—25000090%90%90%90%90%90%
5250000.01—35%35%35%35%35%35%
三、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調整後,參保居民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比例如下:
成年居民統籌基金支付分級
等級分級區間壹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
1起付標準-30000.0065% 60% 55%
230000.01—80000.0070%65%60%
未成年居民統籌基金的分級支付
等級分級區間壹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
1起付標準-30000.0075% 70% 65%
230000.01—120000.0080%75%70%
四、調整職工醫保慢性病門診治療基金支付比例。
對於基金覆蓋的門診慢性病患者,85%的職工和90%的退休人員支付門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聊城市轄區外符合要求的檢驗費按上述標準執行;符合規定的藥品和治療費用,支付比例比本市低5%。
5.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臨清市、茌平縣、東阿縣、冠縣按上述標準執行;未納入市級總體規劃的縣可參照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
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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