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前,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上通過。
3.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998聯合發布的《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全體業主繳納,歸全體業主所有。壹般情況下由房產行政管理局管理(由縣公共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公共維修基金移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維修資金壹般按購房款的2%-3%收取(各地規定不同,大部分地方按2%收取)。
4.第十壹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出售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撥付。
5.本案中,由於房屋已過保修期,現未成立業委會,物業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負責公共區域的維修,維修基金的使用需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爭議解決: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
1.保管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2.可以提前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公共區域進行維修;
3.雖然沒有業委會,但是維修基金的使用需要經過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才能劃撥;
4.建議與物業和當地房管部門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