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醫療證和本人身份證明材料。
2、住院診斷證明原件,屬住院分娩的須提交有效的準生證明和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復印件。
3、在縣境內住院治療的提供完整的住院病歷原件(經辦機構審查後退回),在縣境外住院治療的須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
4、住院醫藥費用的正式票據及費用清單。
5、外出打工農民需提供打工單位證明,急診入院的需提供急診入院診斷證明。
第三十三條 參合患者出院後不按規定時限,辦理醫藥費用補償手續,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中心對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參合患者門診統籌和住院醫藥費用補助部分費用支付方式實行“總額預付、包幹使用、超支自負、結余歸院”。具體結算辦法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中心對縣內定點醫療機構(或藥店)每月結算壹次,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應付醫療費用總額的90%,其余10%留待年終考核後按規定予以支付,具體標準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三十六條 二次補償:
1、原則 住院補償基金年度內結余超過15%或累計結余超過25%時時,進行二次補償。補償對象為獲得住院補助尚未達到封頂線的家庭。對獲得住院補助在數額較少的人員不進行二次補償。 2、程序和方法 由縣新型農村合療經辦中心提出費用測算結果及具體方案,報市級合療辦批準,並向省合療辦備案後執行。方案要對二次補償的對象、標準、資金做具體規定。補償結果要進行村級公示。
第三十七條 為了防止參合患者因大病返貧,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和民政醫療救助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