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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鐵路全面大發展的需要,確保鐵路科技優秀圖書的出版,更好地為鐵路現代化建設、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特設立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為了管好、用好出版基金,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出版基金的使用,由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審定,委托中國鐵道出版社管理,專款專用。被批準使用出版基金的圖書,由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第三條 出版基金的來源:

(壹)鐵道部按財政部財文字第467號文件有關規定以上交所得稅返還方式撥款;

(二)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補助;

(三)單位或個人的資助、捐款;

(四)其他正當渠道的款源。第四條 凡鐵路單位或個人(包括離退休人員)均有資格申請使用出版基金出版鐵路科技圖書。路外參加或申請使用出版基金的,酌情而定。第五條 每年度使用的出版基金總額,不超過年度計劃的出版基金總額。第二章 出版基金使用範圍第六條 申請出版基金資助的應為印數較少、虧損較多的科技圖書,且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對發展高速鐵路、準高速鐵路方面和提高列車速度、密度、重量及行車安全方面有價值的應用技術圖書,對加強鐵路現代化經營管理方面有創新的科技圖書。

(二)學術思想新穎,內容具體實用,對鐵路科技發展和鐵路現代化建設有較大推動作用的應用基礎理論專著和高新技術專著。

(三)有廣闊發展前景和重大使用價值,符合鐵路現代化需要的新工藝、新材料等方面的科技圖書。

(四)填補鐵路專業領域空白且讀者而較窄的應用技術圖書,以及鐵路工程技術人員急需的水平高、印量小的工具書。

(五)對發展我國鐵路事業有價值的譯著,以及有特殊價值的科技論文集。第三章 出版基金評審委員會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在鐵道部領導下開展工作,由鐵道部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壹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秘書長壹人。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運輸經濟、通信信號、工務工程、機車車輛四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由5~7名該專業的專家組成。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評審候車室設在中國鐵道出版社。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把握出版基金的使用方向,審查出版基金的使用情況,策劃鐵道部重點科技圖書選題,評價中國鐵道出版社重點選題規劃;審查評審辦公室的工作報告。對於審定給予資助的科技圖書,若發現申請者未據實申報或書稿質量達不到要求時,“評審委員會”有權中斷資助,直至建議撤銷選題。第十壹條 “評審委員會”會議壹般每年召開壹次;專業評審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集。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首屆委員,由中國鐵道出版社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提出推薦名單,報鐵道部批準。下壹屆委員,原則上由上壹屆提出推薦名單,經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確定後,報鐵道部備案。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每次換屆至少應有半數委員會連任。第四章 出版基金資助資格的申請及評審程序第十四條 評審辦公室全權負責辦理出版基金資助“資格”的評審工作和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條 出版基金資助“資格”采取信函的方式評審。申請出版基金者應根據出版基金的資助條件,逐項如實填寫“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申請表”,並附有關材料寄中國鐵道出版社“評審委員會”評審辦公室(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單三條14號,郵政編碼:100005)。

*:中國鐵道出版社現遷至:北京市宣武區南菜園街甲72號,郵政編碼:100054第十六條 評審辦公室對明顯不符合資助條件的申請,應及時將有關材料退還申請者,並附函說明。但“申請表”壹律不退。第十七條 “信函評審”的程序和有關規定:

(壹)評審辦公室將整理好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及時寄給由秘書長同意的兩名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然後再將專家評審意見連同所有材料寄給專業評審組成員之壹進行責任主審。

(二)責任主審收到材料後,應及時審閱,提出“擬給予資助”、“不予資助”或“再議”等復審意見。

(三)對復審認為“擬給予資助”的申請,凡具備全稿且撰寫質量較高者,參照責任主審和專家評審意見,報秘書長審批。

(四)對批準“給予資助”的選題,自評審辦公室發函通知申請者之日算起,限1年內提供書稿;篇幅較大者,時限可再延長6個月,過時即取消“給予資助”的資格;對批準“給予資助”的選題由中國鐵道出版社正式列題並撥款。

(五)對確定為“再議”的選題,自評審辦公室發函通知申請者之日算起,限半年內補充材料,由原責任主審再審,過時即取消“再議”的資格。

(六)對確定為“不予資助”的選題,由評審辦公室及時通知申請者,並退回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