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不是壹般的工傷,而是由於長期從事壹些有毒有害的工作而引起的身體疾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職業病後賠償標準
(1)職業病壹級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4個月工資。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二級職業病補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2個月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職業病三級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0個月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四級職業病補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18個月。
工傷保險基金每月支付的傷殘津貼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職業病五級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6個月。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六級職業病補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4個月。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七級職業病補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2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八類職業病補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0個月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9)九級職業病補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根據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8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10)職業病十級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根據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6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
(壹)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包括下列事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 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和被害人親屬因喪事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是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對可以部分修復的車輛、設施、物品,應當補償維修費用;因局部損失造成折舊的,還應當賠償折舊部分的損失;不能修復的,應按實際價值賠償。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侵權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間接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主張受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的服務損失。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傷害是外人無法衡量的無形傷害。壹般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是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的。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身份、當事人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責任、社會影響等。
第三,交通事故賠償的劃分標準。
(壹)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再就業損失和再就業短期生活費。其他合理費用,如住院購買費、精神損失費等。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是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賠償數額。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傷害是外人無法衡量的無形傷害。壹般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是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的。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身份、當事人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責任、社會影響等。對於特殊情況,也有專項補貼。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壹款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