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三)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二、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壹)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壹)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四、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
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個人進行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可以限額扣除,特殊情況下,個人進行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特殊情況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允許全額扣除的情況,包括: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或教育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以及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等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其他文件規定允許全額扣除的情形。
另外,個人捐贈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和物資可全額扣除;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冠病毒的現金和物品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病毒的物品,可全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