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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什麽不同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提到: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規定執行,堅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其中,審批行政許可收費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壹律不得批準收費。”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統壹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

第九條 設立和征收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權限予以批準: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