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國家能源開發與節約並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保障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
城鄉壹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部隊、團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文章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和木柴。本條例所稱節能,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和經濟結構合理化,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第四條
國務院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研究審議節能方針、政策、法規、規劃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協調節能工作。國家計委和國家經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指定主要負責人負責節能工作,並可以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日常工作由節能管理機構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用能廳、局、地、市應有主要負責人負責節能工作,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地方和部門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的節能技術政策和規劃,指導集團節能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檢查督促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的企業和其他單位改進節能管理,協調完成節能任務。
第六條
年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65438萬噸以上的企業(以下簡稱重點用能企業),應當有主管節能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對年能耗低於1萬噸的企業,各地、各部門應參照上述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的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部門頒發的節能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的節能技術措施,提高節能科學管理水平,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第七條
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必須落實節能責任制。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節能熱情的幹部和技術人員。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也是所轄地區或者所屬企業實施本條例的監察機關。地方和部門節能管理機構除履行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監督職責外,還可以委托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對所轄地區或者所屬企業的生產、生活用能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第九條
國家統計局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各級統計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做好能源統計工作。企業應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統計工作的其他規定,定期向統計部門、節能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能源統計報表。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計量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
第十壹條
國家標準局應當組織制定各類能源基礎標準、能源管理標準和產品能耗標準。地方和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具體情況,制定地方和部門節能標準。企業應認真執行各項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能源供應部門,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綜合能耗考核定額和單耗定額,定期對企業主要耗能產品制定先進合理的能耗定額,並進行認真考核。企業應將各種能源消耗定額分解到車間、班組,建立能源使用責任制。
第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需要進行能耗分析,開展能量平衡工作。重點耗能企業應實行綜合能耗考核和單項能耗考核制度。第十四條
地方節能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能源供應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組織企業做好能源供應和節能工作。根據企業能源管理水平、產品能耗和綜合經濟效益,擇優供應能源。對基本上由國家分配能源的企業,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定量或定額承包責任制。節約的部分由企業留存。
第十五條
煤炭工業要發展煤炭篩選和洗選加工,提高煤炭質量,有計劃地實行適量供應。煤炭生產部門和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分配計劃和企業供銷運輸合同,組織煤炭的定性定量供應。對冶金、電力、化工、建材行業的大型企業和鐵路機車用煤,實行對口供應,逐步實行定點供應。城市燃料公司應根據中小企業的需要供應動力配煤。
第十六條
煤炭供應應遵循按質論價的原則。實行燃煤按熱值計價的辦法。煤炭計量,逐步實行商品煤計量和標準煤折扣制度。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計劃供電和計劃用電制度。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範圍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供用電規則執行。實行多種電價,鼓勵企業在豐水棄水期和用電負荷低谷期用電。電價計算方法按《國務院直轄市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石油的燃燒。新開燃油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決定燒煤不燒油的企業必須限制轉型。對鍋爐和工業窯爐燃燒使用的廉價燃料油,按照稅法規定征收燃油稅。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柴油發電機組用油量,無電地區生產作業、邊境牧區用電和醫院、廣播、郵電、科研等必須預留的供電單位除外。,不保證其他柴油發電機組的供油。
第二十條
石油供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城鄉加油站建設,減少成品油儲運損耗和浪費。第二十壹條
工業企業建設應綜合考慮能源資源條件、區域能源產銷平衡、合理流向,實行合理布局。在能源缺乏地區,除國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安排高耗能工業項目。除能源豐富或交通不便的地區外,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機關批準,不得恢復和發展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軋機、小熱電廠、小有色金屬冶煉和電解等高耗能生產。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證社會需求的前提下,根據合理用能的原則,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均衡、穩定、集中、協調地組織生產,避免能源的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四條
企業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和余熱利用應按照國家標準局《企業合理用熱評價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嚴禁擅自擴大鍋爐容量。企業如需增加或改造鍋爐以增加蒸發量,必須事先申報,由當地節能管理機構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燃料供應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行業的窯爐等級評定標準,定期對下屬企業的主窯進行檢查和評定,提升其等級。
第二十七條
嚴格限制土法煉焦。但是,因特殊情況可以保留的,應當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
電力部門應合理建設和改造電網結構,提高供電能力,保證供電質量。應采取措施減少水和煤的消耗,節約燃料,如合理利用水電和高效火電機組發電,加強電網的經濟調度。企業供電和用電的技術要求,應按照國家標準局頒發的《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發展熱電聯產。當熱用戶用汽量達到壹定規模且常年有穩定熱負荷時,電力部門和地方應按“以熱定電”的原則實行熱電聯產。鼓勵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發電。企業自備熱電站和地方建設的小熱電站通過電網銷售電力時,電力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支持政策。
第三十條
在工業比較集中的地區,當地經濟管理部門要有計劃地組織熱處理、電鍍、鑄造、鍛造、制氧等專業化生產,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十壹條
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等企業排放的可燃氣體應積極回收,合理利用。煤礦及附近地區的工業企業,應當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開展煤石綜合利用。在石煤、劣質煤和油頁巖資源方面。富裕地區應根據經濟效益的高低,綜合利用當地低熱值燃料。第三十二條
國內煤炭要逐步型煤化,大力推廣蜂窩煤。積極發展煙煤無煙燃燒技術,擴大民用煤品種資源。
第三十三條
積極發展薪炭林,推廣省柴節煤爐竈。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能源。
第三十四條
利用各種氣源發展城市燃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逐步提高城市氣化率。
第三十五條
建築設計,在保證合理的室內居住環境的前提下,應采取合理確定建築的形狀和朝向、改進圍護結構、選擇低能耗設施、充分利用自然光源等綜合措施,降低照明、采暖和制冷的能耗。
第三十六條
發展集中供熱。凡新建供熱住宅和公共建築,應統壹規劃,采用集中供熱。對於現有的分散供熱系統,必須積極采取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鍋爐,實行集中供熱。建築物的供暖設施應當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改為熱水供暖。
第三十七條
城鄉居民用電、用水、用氣要按表計費,取消包費制,免費轉電。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采用合理用能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其能耗不得高於國內先進指標。有關部門在制定或修訂行業的設計規範、導則和規定時,必須對節能有具體要求。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有合理用能的專項論證。凡不符合設計規範、導則和規程中節能要求的項目,審批單位不得批準。
第三十九條
地方、部門和企業應當根據工業節能技術政策,制定節能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主要耗能行業應規劃建設壹批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易於推廣的節能示範工程。
第四十條
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主要從企業折舊基金和生產留成基金中支出。主要產品能耗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重點耗能企業,必須把節能列為企業技術改造的實點,優先列入計劃,安排資金。地方政府和部門持有的折舊基金每年要提取壹定比例用於企業的節能措施,向地區和重點用能部門轉移能源的比例不低於地方政府和部門持有折舊基金的20%。
第四十壹條
國家信貸計劃內的節能貸款實行優惠利率,有關主管部門可按國家規定給予貼息;允許貸款企業在用新收入歸還所得稅前先繳納所得稅。對社會效益較大、企業效益較小的節能基礎設施項目,有關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家規定免除部分或全部本息。
對國家安排的節能基礎設施項目,國家給予部分投資,鼓勵地方、部門和企業籌集資金用於節能項目。節能工程建設應當采用招標投標方式。
第四十二條
重大節能項目必須由節能管理機構同意的設計和咨詢單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或可行性研究。設計咨詢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對建設項目的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重大節能技術開發項目應納入國家重點科研計劃。地方和部門節能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節能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四十四條
對節能效果顯著、社會需求量大的產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後實行優質優價。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節能新產品,根據國務院市委等部門批準的《關於促進國有企業技術進步若幹政策的暫行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免征產品稅和增值稅。
第四十五條
引進國外技術和設備必須綜合考慮技術條件、經濟效益和能耗水平。優先引進節能效果好的,限制引進能耗高的。
第四十六條
節能機械設備、檢測儀器等。企業技術改造所需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按國家稅法規定免征。
第四十七條
生產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產品。使用國家淘汰的超過能耗標準的機電產品和設備的企業,必須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停止使用或者限期更新,禁止轉作他用。
第四十八條
地方政府和部門要積極發展節能技術市場,實行有償技術轉讓。根據必要條件,可以建立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為企業開展咨詢、信息服務、能源檢測等業務活動。第四十九條
國家定期舉辦節能先進單位評選活動,獎勵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第五十條
國家鼓勵人民參與節能工作。提出節能合理化建議,受益單位采納建議後的經濟效益。按照國家規定對推薦人給予獎勵;如果有人批評浪費能源,國家保護批評者的合法權利,禁止報復。
第五十壹條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國有工業和交通企業,經節能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按照國家對特定燃料和原材料節能獎勵的有關規定提取節能獎金。
第五十二條
城市節水和水力發電節水獎勵辦法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水電部分別制定,經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情節輕微的,由節能管理機構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違反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在限期內繼續燒油的企業,應當停止供油。停止供油的決定由負責壓縮和燃燒油料的部門作出,並通知燃料供應部門執行。
(二)對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和“兩千七象”規定,恢復和發展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軋機、小熱電廠、小有色金屬冶煉、電解等的企業。高能耗,並繼續保持土法煉焦,當地節能管理機構將決定停止供應能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擴大鍋爐容量的企業,由當地節能管理機構處以罰款;對於擅自擴大鍋爐容量的,燃料供應部門不供應能源。
(四)對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逾期繼續生產、銷售、使用或轉讓本條所指機電產品和設備的企業,銀行將停止發放貸款,由當地節能管理機構決定停止供能並處以罰款。
(五)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能源浪費後果的企業,除上述處理外,節能管理機構還應協助有關部門追究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上述處罰後,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五十四條
企業超定額消耗的能源按較高價格收取,較高價格不得擠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地方加價收入由地方節能管理機構統壹安排用於節能措施。企業繳納加價費,並不免除其違反本條例規定繳納罰款的責任。第五十五條
宣傳部門應積極宣傳節能的方針、政策和科技知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講座等宣傳形式,提高人民群眾對節能工作的認識和科技水平。
第五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積極培養多層次節能人才。大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應當有計劃地培養高級和中級能源管理人才。中小學要註意向青少年灌輸能源知識,培養節能意識。
第五十七條
企業主管節能工作的廠長、節能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有關操作工人,應當有計劃地接受節能培訓。節能培訓的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員工綜合考核的內容之壹。第五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1986年4月起施行。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國務院關於各種鍋爐和工業窯爐壓縮燃油的指示》、《國務院關於節約用電的指示》、《國務院關於節約成品油的指示》、《國務院關於工業鍋爐節約用煤的指示》和《國務院關於發展煤炭洗選加工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指示》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