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出資額計入什麽科目
由於合夥企業會計核算,財政部並沒有出臺專門的會計核算制度(準則),因此實務中對於合夥企業收到合夥人的出資額計入的會計科目並無統壹規定,也無統壹的意見。 多數人支持對於壹般的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額計入“合夥人資本”科目;對於合夥企業性質的私募基金,多數是計入“合夥人基金”科目。 還有人在對合夥企業會計核算時,直接參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將合夥人出資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包括《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1]22號)在“壹、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中也明確“事務所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及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事務所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事務所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律師事務所大多數屬於合夥性質。 也就是說,合夥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合夥人出資額的會計核算科目。 不同的會計科目,對於資金賬簿是否繳納印花稅有影響。 合夥企業的資金賬簿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對於該問題,實務中有壹定的爭議。先看看有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2.《印花稅法》(主席令13屆第89號)第五條規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因此,從上述兩處規定來看,只要合夥企業權益核算沒有在“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中核算,其資金賬簿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018年1月12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官方網站,12366的納稅咨詢答復中曾表示: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具體內容如下: 問: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是否應該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應該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余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而合夥制企業沒有註冊資本,其出資額與公司的實收資本本質不同,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按營業賬簿繳納印花稅? 答: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但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咨詢答復畢竟不是正式財稅文件,僅可作參考。 從上述規定和各級稅務局12366解答都可以看出,是否征收印花稅的關鍵點是在企業會計核算,如果企業會計核算計入了“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則稅務局就可以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和國稅發[1994]25號進行征稅。同樣道理,《印花稅法》在2022年7月1日正式實施後,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額會計核算依然是計入了“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稅務局仍然可以依法征稅。 按照法理,對於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有利於納稅人的理解執行。但是,《印花稅法》對於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確實規定的非常明確,並沒有排除某種形式的企業可以不用繳納。在立法機關沒有對法律條款做出解釋前,只能按法律條款的字面意思執行。 因此,合夥企業包括合夥性質的各類事務所等,如果想要規避資金賬簿印花稅,權益科目就不要使用“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