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審計、市場監管、衛生應急、工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第四條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指定銀行設立統壹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縣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銀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和支出戶,不設立財政專戶。
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征收。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3)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及相關手續:
(壹)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向營業執照註冊地的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三)中央和省屬在建企業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非事業單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費。第七條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繳費申報,填寫《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核定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說明材料;
(二)工資單和支付人員花名冊;
(三)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名單。第八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分立、合並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工傷保險繳費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衛生、應急等主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危害程度等,提出本市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行業基準費率進行首次支付。二、三類行業基準費率可在壹段時間後依法實行,壹類行業不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衛生、應急等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以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礎,按照確定的繳費費率標準,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單位職工月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不計入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並按照下列標準為原工傷職工和死亡職工供養親屬預留治療費:
(壹)壹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護理費,按其月繳費標準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
(二)壹至四級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工傷平均醫療費用10年預留;
(三)死亡職工親屬撫恤金按月發放標準預留10年。
為壹次性性交預留費用的社會保險機構。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符合下列項目:
(壹)工傷醫療費用;
(2)生活護理費;
(三)壹次性傷殘津貼;
(四)壹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治療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壹)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二)工傷預防費;
(十三)住院夥食補貼;
(十四)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十五)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