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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具體來說,它主要確立了以下制度:

壹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壹征收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保險費集中、統壹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二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三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申報、繳納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以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障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五是對包括失業保險基金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障金實行監督檢查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六是違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處罰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對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按規定繳納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以及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並規定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大大提高了征繳力度.

社保包括哪些保險?

1、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對職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說的"五險壹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壹金即: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那是按照個人全年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規定的是:住房公積金不低於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所以說交住房公積金對職工很劃算啊!

"五險"方面,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壹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