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監碼[2020]3號
各市(地)、縣(市)住房建設系統歸口單位、部室:
為完善住房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我省住房建設領域各責任主體行為,建立具有信用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市場信用體系,遏制住房建設領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我廳制定了《黑龍江省住房建設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已正式發布。請跟隨它。各市(地)、縣(市)住房集中建設系統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安排專人抓好落實。
附:1。黑龍江省住房和建築業嚴重失信責任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黑龍江省住房和建築業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名單征集標準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
黑龍江省住建業責任主體嚴重。
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逐步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住房和建築業監管新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和《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施[2017]24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房地產、市政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責任人嚴重失信名單信息的采集、認定、披露、評價、使用、監督管理以及信用檔案數據庫和信息系統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是指全省各級住建部門將嚴重違法違約、拒不信守承諾的責任主體納入嚴重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實施重點監管、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管理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的範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房地產、市政公用等行業的企業和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以及房屋建築行業的註冊建築師、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註冊執業人員和從業人員。
建築市場的企業責任主體是指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企業、招標代理機構、質量檢測機構等。
房地產市場的企業責任主體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等。
市政公用事業市場的企業責任主體是指供水企業、供熱企業、燃氣企業、汙水處理企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等。
第五條全省各級住房和建設行業歸口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和“誰監管、誰記錄、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對嚴重失信名單進行收集、認定、公開、評估、使用、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省住建廳負責全省住房和建築業嚴重失信名單的管理。各市(地)、縣(市)(以下簡稱市、縣)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住建廳和承擔市縣住房建築業職能的住建局、城管局等歸口部門(以下簡稱“認定部門”)依據權責清單和行政監管清單,負責本轄區內嚴重失信名單的管理,加強對嚴重失信名單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的核查和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嚴重失信名單處罰期限為12個月。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嚴重失信名單的懲戒期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懲戒期滿後自動失效。懲戒期間,企業不得承接新的市場經營業務。
但對於拖欠工程款、未取得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銷售商品房、嚴重失信主體在懲戒期滿後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等需要修復的行為,認定部門將繼續將其保留在嚴重失信名單中。
第九條認定部門將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建立多部門聯合懲戒機制,依法依規采取行政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十條市縣住建部門應當加強行業內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的整理和維護,逐步完善基礎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管理。本辦法適用於嚴重失信不良信息。
第二章嚴重失信名單的認定和公布
第十壹條省住建廳應當制定黑龍江省住房和建築業嚴重失信責任人名單征集標準,並根據需要動態調整征集標準。
根據《黑龍江省住房和建築業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名單》的征集標準,認定部門將責任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並公開告知當事人。
公示嚴重失信名單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認可部門依據職權對本行業責任主體實施日常監管、行政執法檢查和行政審批動態核查,依法對舉報、投訴和新聞媒體曝光進行核實,對依法發現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行政通報等行政決定。
第十三條各部門通過以下渠道收集嚴重失信信息:
(壹)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
(二)行政處罰、行政告知等行政決定;
(3)相關聯合懲戒部門推送各部門享有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可以作為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第十四條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采集的嚴重失信信息,按照以下原則認定:
(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認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級(含省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通報等行政決定中涉及的嚴重失信信息。
(二)市縣住建部門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通報等行政決定中涉及的嚴重失信信息進行認定。
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嚴重失信信息由全省各級住建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認定。
第十五條認定部門應當安排專班負責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並在黑龍江省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平臺記錄、更正和註銷嚴重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嚴重失信名單的更正和撤銷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部門可以更正或者撤銷本行業嚴重失信信息:
(壹)責任主體對公布的嚴重失信信息有異議並提出投訴的。經核實,發現投訴理由成立,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二)嚴重失信需要修復,責任主體在懲戒期滿後完成修復,經核實符合撤銷條件的;
(三)嚴重失信名單所依據的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等發生變化或者被撤銷,不符合適用情形的。
第十七條嚴重失信名單公布後,責任主體對市、縣認定部門認定的嚴重失信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上壹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投訴。上壹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投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鑒定部門和當事人。
對於需要更正或撤銷的,認定部門應在收到核查結果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調整。
第十八條嚴重失信名單公布後,責任主體對省住建廳認定的嚴重失信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省住建廳提出書面投訴,要求更正或者撤銷相關信息。省住建廳應當自收到書面投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當事人。上訴理由成立的,應當更正或者撤銷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嚴重失信主體出現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情形的,在修復完成後,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撤銷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認證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當事人。經核實,嚴重失信被修復的,由認定部門在嚴重失信名單中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等依據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部門文件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對嚴重失信名單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章是嚴重失信名單信息的結果應用。
第二十壹條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在以下領域實施重點監管或法律限制:
(壹)承諾不予行政許可審批的;
(二)作為省政府“互聯網加監管”部門的聯合監管對象,在“雙隨機、雙公開”檢查的基礎上,加強行業行政檢查。企業承擔的建設項目省級監督檢查每年應不少於1次,市級監督檢查應不少於2次。項目所在地的監管部門應增加日常檢查的頻率;
(三)取消行業評比表彰和省權限內的政策支持;
(四)省內企業不得參與招標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活動;
(五)暫停企業資質升級、合並、重組、分立以及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和執業註冊單位的業務;
(六)省內或擬註冊地在省外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進行資質動態核查,發證機關依權限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七)在嚴重失信名單懲戒期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或者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懲戒條款的上限執行懲戒。責任主體是企業,該企業在我省的承包工程壹律停止整改;
(八)對在省外註冊的建築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將其註冊地通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2年內不得在我省承接新項目。
第二十二條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房地產行業責任主體,在以下方面實施重點監管或法律限制:
(壹)暫停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發放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
(二)暫停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法定代表人辦理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及房屋交易手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辦理資質升級、合並、重組、分立以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審批服務;
(四)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新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參與舊城區改造、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五)暫停房地產經紀人網上簽訂中介服務合同;
(六)暫停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房屋鑒證;
(七)暫停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協助中介服務的權限;
(八)限制房地產估價機構參與房地產估價活動;
(九)暫停房地產估價機構註冊,核查等級信息,依法予以降級或者撤銷;
(十)限制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和參與政府組織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物業服務項目投標;
(十壹)暫停信用等級評價,下調或取消等級評價結果;
(十二)取消行業評比表彰和省權限內的政策支持;
(十三)作為省級政府“互聯網加監管”部門的聯合監管對象,加強行業行政監管,在“雙隨機、雙公開”檢查的基礎上,增加現場檢查頻次;
(十四)在嚴重失信名單懲戒期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的,按照懲戒條款的上限執行懲戒。
第二十三條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市政公用事業服務主體,在以下方面實施重點監管或法律限制: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申報市政公用事業的各類行政許可事項;
(二)作為省級政府“互聯網加監管”部門的聯合監管對象,加強行業檢查,在“雙隨機、雙公開”檢查的基礎上,檢查次數每年不少於3次;
(三)取消行業評比表彰和省權限內的政策支持;
(四)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後,拒不整改的,特許經營協議依法終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收回特許經營項目並予以公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提出建議;
(五)在嚴重失信名單懲戒期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的,按照懲戒條款上限實施懲戒。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住房建築業註冊從業人員和從業人員,在失信懲戒結束前,不得作為企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資質、升級或者新增資質)時的企業主要人員,不得申請延續註冊。
第二十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人員,通過以下渠道實施聯合懲戒:
(壹)向“信用黑龍江”信用平臺推送嚴重失信名單;
(2)將嚴重失信名單推送至住建部相關信用平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住建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責任主體對信用管理的投訴和舉報,依法依規進行核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相關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各級住建部門工作人員在嚴重失信名單管理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嚴重失信名單信息真實完整。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於收集、認定、披露虛假和嚴重失信信息或篡改嚴重失信信息的,上級主管部門將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級住房和建築業歸口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嚴重失信名單管理程序性實施細則。
凡各級住建部門現行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0+0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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