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有遺囑:職工生前有遺囑的,公積金賬戶的處理方式按遺囑規定辦理。
2.職工無遺囑:職工生前未留遺囑的,公積金賬戶的處理方式由職工的繼承人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員工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親屬。這種情況下,繼承人需要使用職工公積金的,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繼承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職工關系證明等。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職工死亡後可以全額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但申請提取公積金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職工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繼承人與職工關系證明等。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公積金賬戶的提取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比如提取目的必須符合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職工死亡時,其公積金賬戶的處理方式將根據職工個人情況和公積金繳存規定確定。繼承人申請提取公積金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符合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