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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學技術撥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科學技術經費的宏觀管理,促進科學技術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中***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於改革撥款制度的精神和《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從第七個五年計劃(以下簡稱“七五”計劃)開始,本市地方科學技術經費(包括上海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和本市地方獨立科學研究機構經費)撥款的增長應高於本市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比例,並由上海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會同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商定後,予以安排落實。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和本市其他有關專業銀行應在全市資金綜合平衡下,從本市信貸計劃中每年劃出壹定額度的科技信貸指標,開設科技貸款,以支持本市科技事業的發展。第四條 對於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新技術研究開發及其成果商品化項目,由市科委設立上海市新技術發展基金予以支持,對於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中的基礎性工作,由市科委設立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予以支持。第五條 凡列入本市地方財政事業費預算的科學研究機構經費,以壹九八六年度預算數(不扣除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核減的撥款)為基數,連同增長的額度,自壹九八七年度起,均轉為科學事業費預算。上述經費,連同原由科學事業費預算支出的經費,由市財政局撥交市科委統壹管理。科學事業費的年度計劃,均由各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報市科委審定後下達;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由各主管部門匯總報市科委審核後,統壹報送市財政局。

經財政部門核定由企業營業外列支的科學研究機構經費,在條件成熟後再撥交市科委統壹管理。第六條 從事科學技術開發和近期內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其科研事業經費在“七五”計劃期間應逐年減少。減下來的經費,劃入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繼續用於發展科學技術事業。其中三分之二由市科委撥交有關主管部門,納入各主管部門的科技發展基金,用於各科研機構承接市和主管部門的重大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和其他專項任務,包括主管部門指定在各科研機構中設置的情報、計量、標準、觀測和設計等部門的專項任務;其余三分之壹以及增長部分的資金,由市科委掌握,用於各科研機構的科技委托信貸資金、科技貸款的貼息資金、實驗基地建設資金和大型實驗裝備資金等。第七條 從事基礎研究和近期內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其研究經費應該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請自然科學基金,上級主管部門只撥給壹定額度的事業經費,以保證必要的經常費用和公***設施費用。減下來的研究經費,劃入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統壹使用。第八條 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劃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科研機構,以及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科學技術服務和技術基礎工作的機構,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的年度計劃任務和財力的可能,核定並撥給年度事業經費,按任務實行包幹。這類單位在完成國家和上級規定的計劃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凈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十部分,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百分之五十用以沖抵下壹年度事業費撥款,百分之五十留給單位。第九條 農業科研機構可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實行包幹;有條件的農業科研機構也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逐步做到事業費自給。第十條 凡已做到經濟自立的科研機構,對留用的凈收入,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分別提取科技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

凡逐年核減事業費的科研機構,對留用的凈收入,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分別提取科技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凡實行基金制和包幹制的單位,對留用的凈收入,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分別提取科技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的提取比例,應根據完成計劃任務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情況,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分別核定。第十壹條 有關部門指定在科研機構中設置的情報、計量、標準、觀測和設計等部門,其經費由指定設置的有關部門按任務撥給,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托科研機構承擔的科技任務,其經費應根據任務需要,由委托部門或單位付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