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財政部門核定由企業營業外列支的科學研究機構經費,在條件成熟後再撥交市科委統壹管理。第六條 從事科學技術開發和近期內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其科研事業經費在“七五”計劃期間應逐年減少。減下來的經費,劃入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繼續用於發展科學技術事業。其中三分之二由市科委撥交有關主管部門,納入各主管部門的科技發展基金,用於各科研機構承接市和主管部門的重大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和其他專項任務,包括主管部門指定在各科研機構中設置的情報、計量、標準、觀測和設計等部門的專項任務;其余三分之壹以及增長部分的資金,由市科委掌握,用於各科研機構的科技委托信貸資金、科技貸款的貼息資金、實驗基地建設資金和大型實驗裝備資金等。第七條 從事基礎研究和近期內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其研究經費應該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請自然科學基金,上級主管部門只撥給壹定額度的事業經費,以保證必要的經常費用和公***設施費用。減下來的研究經費,劃入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統壹使用。第八條 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劃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科研機構,以及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科學技術服務和技術基礎工作的機構,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的年度計劃任務和財力的可能,核定並撥給年度事業經費,按任務實行包幹。這類單位在完成國家和上級規定的計劃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凈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十部分,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百分之五十用以沖抵下壹年度事業費撥款,百分之五十留給單位。第九條 農業科研機構可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實行包幹;有條件的農業科研機構也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逐步做到事業費自給。第十條 凡已做到經濟自立的科研機構,對留用的凈收入,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分別提取科技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
凡逐年核減事業費的科研機構,對留用的凈收入,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分別提取科技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凡實行基金制和包幹制的單位,對留用的凈收入,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分別提取科技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的提取比例,應根據完成計劃任務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情況,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分別核定。第十壹條 有關部門指定在科研機構中設置的情報、計量、標準、觀測和設計等部門,其經費由指定設置的有關部門按任務撥給,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托科研機構承擔的科技任務,其經費應根據任務需要,由委托部門或單位付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