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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構參與證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是

法律分析:政府機構參與證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是調節資金余缺,進行宏觀調控。各級政府和政府機構在有結余資金時,可以通過購買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的方式投資證券市場。中央銀行以公開市場操作為政策手段,通過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影響貨幣供應量或利率水平,進行宏觀調控。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持有國有股份,通過國家控股和參股,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控制更多的社會資源。從各國的具體實踐來看,為了維護金融穩定,政府還可以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參與證券市場交易,以減少非理性的市場沖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

第六條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機構分開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