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積金由職工單位集中,通過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向公積金中心繳納。職工單位將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連同單位提供的部分壹並繳納,並於每月工資發放後5日內,持公積金繳款書和轉賬支票到指定經辦銀行辦理結算,將款項打入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公積金賬戶。
2.各單位首付款時,應向經辦銀行申報壹次性結清公積金,經辦銀行將記錄公積金結清情況。以後月供時,需要向經辦銀行申報公積金匯款變更清單。
3.經辦銀行每年6月30日結息後向單位和職工發放公積金對賬單,並辦理單位和職工之間的公積金查詢。第五條繳存公積金的利息參照銀行存款利率結算。第六條上海住宅建設債券由公積金中心發行,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擔保。住宅建設債券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上海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建信信托投資公司)代理發行,發售和贖回。
建信信托投資公司應將銷售住宅建設債券收取的資金按期支付至公積金中心債券基金賬戶。第七條住宅建設債券每年發行壹次,分兩期計息。上半年購買的住宅建設債券從3月31起計息;下半年購買的債券從9月30日開始計息。1991發行的住宅建設債券年利率定為3.6%,不計復利,5年後壹次性歸還。住房建設債券無記名,不掛失,可按規定流通轉讓。第八條單位和個人購買市級統壹住房和直管公房,應當將購房款匯入公積金中心在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住房銷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出具付款證明後,方可辦理房屋產權手續。第九條公積金中心應根據市房管局的要求,每年編制房改資金貸款計劃,委托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單位和職工發放專項住房貸款或其他貸款。第十條公積金中心委托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對發放給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專項貸款實行低息優惠政策,貸款月利率按同期公積金和債券平均利率上浮1.5‰確定。貸款利息結算辦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貸款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期償還本息。逾期還款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計收逾期利息,直至保證人負責還款為止。第十壹條發放單位住房專項貸款,貸款額度應根據單位名下的職工公積金和職工購買的住房建設債券額度確定。住房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購房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職工個人住房或購房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自建住房成本價或購房款的50%,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第十二條職工申請住房貸款,須按有關規定持相關證明辦理抵押貸款或單位擔保手續;單位申請住房貸款,根據貸款計劃,並提供經銀行認可的經濟合法擔保,經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審批後,辦理貸款申請手續。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在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設立公積金、住房建設債券、售房資金存款、其他住房資金存款、貸款資金戶專用賬戶,各專用賬戶存款利率視同同業拆借利率。第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在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的房改資金存款免繳銀行存款準備金。第十五條各有關銀行應按照《房改資金歸集結算辦法》的規定,將房改資金劃入公積金中心在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的房改資金專用賬戶。第十六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在保證住房建設資金供應的前提下,加強各類住房資金專戶的資金調度和核算,加快資金周轉,開展資金融通,促進住房資金滾動增值。第十七條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房改資金用於住房建設專項委托貸款指標和信貸指標,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專項審批下達。第十八條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應做好房改資金的貸款和還款業務,管理和監督有關單位住房專項貸款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