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為了解決公司資金的雙重稅務負擔,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靈活的做法,要求只要公司將其年度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納稅,就可以將公司作為投資渠道而不用納稅。
但按照我國現行的累進稅制,部分資金由於整體業績等因素,在沒有收到錢的情況下,可能會抵扣收入,但在稅收上也是有限制的。即使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限合夥制基金,在實際操作中,很多還是要視同個體工商戶進行標準累進納稅,稅率定在5%~35%。
但事實上,這些基金往往已經退出了項目,但基金並沒有收回成本。累進稅的繳納進壹步挫傷了基金投資者的出資意願,包括很多上市公司的並購,經常發生賣方因為收購支付對價中沒有足夠的現金而無法履行納稅義務,交易最終告吹的情況。
因此,累進稅制對投資機構的收入核算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工作方案提出,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味著即使企業資金可以在賬戶上逐年記錄未實現的投資收益而不用納稅,前提是不會分配給個人股東。
對於法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公司既是基金份額的持有人,也是公司的股東,從而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同時對公司不超過其出資額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同時,對於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來說,仍然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並對具體投資活動產生實質性影響。
因此,相對於有限合夥制基金LP和GP相互分離的結構優勢,公司型基金很難做到股東行為的絕對壹致。如果股東要求兌現他們個人收入中與賬面收入相對應的份額,稅收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出於保守的考慮,對於希望免征所得稅、不計入當年投資收益的企業,仍然挑戰公司的品牌建設和主動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