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認定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的免稅資格。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開認定,非獨立核算的異地分支機構應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征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兼營其他應稅商品的,應分別核算免稅商品和應稅商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應當對廢舊物資按大類進行單獨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臺賬,逐壹記錄廢舊物資的購銷和儲存情況,並將稱重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附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
擴展數據:
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不含個體經營者)和非經營單位的廢舊物資,按以下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齊全,內容真實,不得塗改;
2、票、貨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金額壹致;
3、應按規定全部聯合壹次性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當逐壹發行,不得由多個賣家發行;
5.如實填寫賣家身份證號,收款人在購貨憑證上實名簽字;
6、收購憑證僅限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回收經營單位;
8.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購買憑證的具體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