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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現行政策。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利用廢舊物資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

組織認定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的免稅資格。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開認定,非獨立核算的異地分支機構應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征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兼營其他應稅商品的,應分別核算免稅商品和應稅商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應當對廢舊物資按大類進行單獨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臺賬,逐壹記錄廢舊物資的購銷和儲存情況,並將稱重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附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

擴展數據:

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不含個體經營者)和非經營單位的廢舊物資,按以下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齊全,內容真實,不得塗改;

2、票、貨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金額壹致;

3、應按規定全部聯合壹次性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當逐壹發行,不得由多個賣家發行;

5.如實填寫賣家身份證號,收款人在購貨憑證上實名簽字;

6、收購憑證僅限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回收經營單位;

8.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購買憑證的具體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