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壹是建立合理的繳費機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體現了國家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征和權利義務的統壹性。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保基金的來源,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了個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此次改革,我國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率和個人繳費率的控制標準: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具體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員工的繳費率壹般為其工資收入的2%。二、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專用的個人賬戶基金組成。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30%左右計入個人賬戶,其余設立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專款專用於本人醫療費用,可以結轉和繼承,個人賬戶本息歸個人所有。三是建立單獨統壹賬戶、範圍明確的支付機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確定各自的支付範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最低支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四是建立有效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按照協議約定的結算方式結算費用。第五,建立統壹的社會化管理體系,對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壹定程度的社會化經辦。原則上可以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域(含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壹征繳、使用和管理,確保基金的足額征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第六,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統籌地區要成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壹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