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為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在我國境內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而征收的壹種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本質上是國有資產收入,調整的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與采礦權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采礦權人開采不可再生礦產資源對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補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所收取的海域使用金,在性質上等同於礦產資源補償費。鑒於此,設定了礦產資源補償指標。
該指數由10個變量組成,分別命名為:征收狀況、目前平均費率水平(1.18%)、提高費率水平至2% ~ 8%、固定費率水平、差別費率制和浮動費率制、屬地化征收方式、分類征收方式、礦區使用費並入礦產資源補償費、壓。這10個變量解釋了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同征收政策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不同貢獻。
2.關於地質勘查的財政投融資機制
礦產資源作為壹種特殊的自然資源,不僅具有不可再生性,而且具有隱蔽性,即需要地質勘探來掌握其位置、深度和儲量,從而進行開采活動。因此,要保持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首先必須重視地質勘探,確保在現有礦區資源開發利用之前,能夠找到新的礦源。我國地質勘查的資金來源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渠道。1952 ~ 1984期間,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地勘投入主要來自財政支出。經過1952 ~ 1956的短暫快速增長後,地勘費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壹直穩定在1.5% ~ 2.0%,與財政支出步調壹致。在此期間,地勘費的變化幅度與財政收入和GDP的增長基本同步。在1986 ~ 1998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地勘費的投資來源仍以財政支出為主,直到1994 ~ 1995,財政投入在地勘費中的比重下降。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明確提出,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20世紀末,由於地勘企業可以通過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獲得收入,其自籌資金比例明顯提高,但油氣礦產與非油氣礦產有明顯區別。非油氣礦產能占到地勘資金的30% ~ 40%,非油氣占到70% ~ 100%,完全是因為國家允許從油氣銷售收入中提取勘查資金的金融政策。鑒於此,設置了地質投融資勘查機制指標。
該指數由9個變量組成,分別命名為:機制現狀、勘查單位提供的直接財政支持、多渠道籌集勘查資金、通過低息和無息財政貸款和稅收支出對地質勘查單位的支持、中央地質勘查資金和來自中央財政預算的地質勘查資金、設在國土資源部的地質勘查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地質勘查資金預算和管理的財政部以及地質勘查資金的全額合作投資。這九個變量解釋了地勘財政投入機制不同政策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不同貢獻。
3.關於國家生態補償基金
礦產資源與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資源密切相關。開采礦產資源必然會破壞土地和植被,破壞森林,從而對生態系統產生負面影響。同時,生產中排放大量的廢石和尾礦、礦坑和選礦汙水、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進壹步侵占土地,汙染河流和水體,降低空氣質量,給自然環境帶來危害。然而,在我國長期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生態環境遭受了嚴重的破壞。采礦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造成的環境汙染;采礦引發的崩塌、滑坡、水土流失、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尚未得到高度重視和有效控制。礦產資源開發引起的礦山環境破壞問題日益突出和加劇。目前,我國因采礦引起的地面塌陷面積已達8.7萬公頃,采礦和選礦產生的各種固體廢物累計貯存量達60多億噸,約占我國工業廢物排放總量的70%。每年排放工業廢水30多億噸,占全國工業廢物排放總量的10.3%。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我們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建立補償機制,修復和彌補礦產資源開采和生產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國家生態補償專項基金可以起到這個作用。鑒於此,設定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指標。
該指標由4個變量組成,分別命名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國家生態補償基金、從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中撥款、控制礦業經濟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這四個變量解釋了國家生態補償基金不同政策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不同貢獻。
4.礦業可持續發展基金
要保持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僅要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效率,延長礦區的服務年限,而且要通過地質勘探尋找新的礦源和替代資源,同時要促進礦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增加礦業經濟鏈條,提高礦產資源產品的附加值。僅僅依靠企業很難完成這些任務。需要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激勵約束機制並提供壹定程度的資金支持,這需要大量的財政資金,但依靠現有的融資方式很難實現。礦業可持續發展基金可以發揮相關作用。鑒於此,礦業可持續發展基金應運而生。
該指標由五個變量組成,分別命名為:征收礦業可持續發展基金,按企業銷售額征收,主要用於控制礦產開發引起的生態問題,主要用於補貼礦產資源勘探,主要用於促進礦業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五個變量解釋了礦業可持續發展基金不同政策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不同貢獻。
5.關於增值稅
我國自1994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作為中性稅種,能夠保障財政收入,優化資源配置,便於征管。另壹方面,它可以為企業創造公平、規範的競爭環境,減少稅收對納稅人造成的效率損失,已成為流轉稅的核心和我國稅制的主體稅種。然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和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原有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端日益顯現。2009年6月65438+10月1,我國開始在全國各地區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因此,設置增值稅指示器。
該指標由兩個變量組成,分別命名為:生產增值稅和消費增值稅。這兩個變量解釋了不同類型的增值稅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不同貢獻。
6.關於資源稅
資源稅是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重要稅種。1984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資源稅條例(草案)》,開啟了我國第壹代資源稅費制度,是我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開端。65438-0994年,我國對原有資源稅制度進行改革,確定了“普遍征收、差別調節”的原則,將資源稅定位為調節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差別收入。然而,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既體現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意義,又隨著經濟社會條件的變化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問題。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征收不規範,導致現行資源稅調節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越來越不利於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有:資源稅的功能定位不準確,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符;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征收不規範;資源稅征收範圍過窄,抑制了其調節作用;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合理,稅額偏低。鑒於此,設定資源稅指標。
該指標由7個變量組成,分別命名為:從量稅征收、從價征收、根據不同資源品種和不同開采期征收不同稅率、現行征收範圍、擴大征收範圍、被賦予收入分配和差別收入調節功能、旨在補償礦業經濟活動的社會成本。這七個變量解釋了不同資源稅政策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不同貢獻。
7.關於企業所得稅
礦業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同時又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這就要求在稅收方面給予礦業企業壹定的優惠政策,特別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夠更好地調動資本投入礦業資源開發行業的積極性,提高行業效率。然而,我國原有的所得稅政策對礦產資源開采行業技術創新和環境保護的支持相對較少,不足以促進礦產資源開采行業的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和提高環境治理和保護水平,缺乏對礦產資源枯竭地區轉型的政策支持,制約了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鑒於此,設定企業所得稅指標。
該指標由6個變量組成,分別命名為:現行企業所得稅、資源枯竭津貼、開采後壹次性扣除開發費用、初始增值加速折舊法、支持采礦技術進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關於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減免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關於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稅收抵免的規定。這七個變量解釋了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不同貢獻。
8.關於出口關稅和出口退稅等。
雖然礦產資源產品出口低關稅政策對我國礦產資源產品出口起到了壹定的促進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其弊端也日益顯現。礦產資源產品低出口關稅政策實質上是鼓勵國外市場消費我國礦產資源。中國的礦產資源被外國消費者消耗的同時,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問題仍然留在國內,需要我們的政府自己解決。特別是在我國許多戰略礦產資源儲量不足的情況下,更需要對礦產資源產品的出口進行規劃,在壹定程度上限制部分戰略礦產資源產品的出口。2005年以來,我國逐步降低和取消了礦產資源產品出口退稅,改善了我國礦產資源產品盲目出口的狀況。鑒於此,設定出口關稅和出口退稅指標。
該指數由五個變量組成,分別命名為:提高相關出口關稅、全面取消相關出口退稅、征收相關消費稅、區別設置相關消費稅稅率、征收燃油稅。這五個變量解釋了出口關稅和出口退稅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不同貢獻。
9.關於會計制度
構建可持續發展的財稅政策體系必須有有效的會計信息系統作為支撐。我國礦產資源的嚴重短缺、利用率低和浪費,以及生態資源和環境的嚴重汙染,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人們忽視資源的價值,肆意開采、掠奪和破壞礦產資源,不作最低限度的成本補償,對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了嚴重威脅。這就要求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盡快建立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資源核算體系,將資源成本分別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企業成本核算體系,充分披露經濟增長和企業發展過程中付出的資源成本,督促人們珍惜資源、保護環境。面對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傳統的會計體系已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為了支持可持續發展財稅政策的實施,我們必須建立壹個能夠為其提供有用信息的資源會計體系。鑒於此,設置會計系統指標。
該指標由五個變量組成,命名為:將資源消耗要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設置“資源資產賬戶”,設置“人工培育賬戶”,設置“資源負債賬戶”,設置“資源成本賬戶”。這五個變量解釋了相關會計制度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不同貢獻。